中華民國法規彙編/電影法/第四十五條
外觀
←第四十條 到 第四十四條 | 電影法 中華民國(台灣)法律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六條→ |
維基文庫 擁有與之相關的原始文本 |
- 第四十五條[1]
- 電影放映機構違反下列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業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證:
-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
- 前項第一項或第二項違反規定者,沒收其電影或宣傳品。
維基文庫 擁有與之相關的原始文本 |
- 第四十五條[2]
- 電影放映機構違反下列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業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證:
-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
- 前項第一項或第二項違反規定者,沒收其電影或宣傳品。
- ↑ 根據2009年文本反推得出。
- ↑ "Motion Picture Act".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台灣). 2009-01-07. Retrieved 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