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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电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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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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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总统令于1983年11月18日颁布1983
  2. 总统令华宗(一)义字第000222660号于2001年11月14日增列第五条之一并删除第十一、四十条。
  3. 总统令华宗(一)义字第09100075680号于2002年4月24日修订第五条。
  4. 总统令华宗(一)义字第09100119140号于2002年6月12日增列第五十条之一,并修订第六、八、十、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七、三十、四十六条。
  5. 总统令华宗(一)义字第09200248371号于2004年1月7日修订第二条;删除第五条之一;增列第三十九条之一、第三十九条之二。
  6. 总统令华宗(一)义字第097002288191号于2009年1月7日修订第三十九、第三十九条之一、四十五条。
  7. 总统令华宗(一)义字第10400067401号于2015年6月10日修正2015

第四十五条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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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Motion Picture Act: Legislative History".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6-11-18. Retrieved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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