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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典注释/姓名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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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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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0日颁布全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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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一条
任何中华民国公民都应拥有一个真实/合法全名,并且该全名应为其户籍登记的姓名。
台湾原住民的姓名登记应根据其文化和习俗。如果原住民在传统中文姓名中登记了姓名,他可以申请恢复其传统姓名。恢复其传统姓名后,他可以申请恢复其原中文姓名,此类恢复仅限于一次。

2003年6月25日颁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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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一条
任何中华民国公民都应拥有一个真实/合法全名,并且该全名应为其户籍登记的姓名。
台湾原住民的姓名登记应根据其文化和习俗。如果原住民在传统中文姓名中登记了姓名,他可以申请恢复其传统姓名。恢复其传统姓名后,他可以申请恢复其原中文姓名,此类恢复仅限于一次。
在中华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结婚的情况下,其配偶和子女的中文姓氏应符合中华民国惯例。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申请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姓氏。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