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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姓名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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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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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20 全面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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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翻译)

第二条

2003-06-25 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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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二条
户籍登记中允许使用的姓名应为教育部编纂的汉语字典或其他大型公认字典中可以找到的汉字。
原住民的原名或传统汉语姓名可以根据罗马音选择汉字,不受前款限制。
如果选择除第1款所指字符以外的字符,则不允许登记该字符。

2009-07-08 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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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第二条
户籍登记中允许使用的姓名应为教育部编纂的汉语字典或其他大型公认字典中可以找到的汉字。
原住民的原名或传统汉语姓名可以根据罗马音选择汉字,不受前款限制。
如果选择除第1款所指字符以外的字符,则不允许登记该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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