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姓名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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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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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维基文库 有与之相关的原文 |
-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不得申请变更姓氏、名字或全名。
- 被警方通缉或被拘留
- 被判处社区服务或矫正机构
-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不可转换为罚款的刑罚;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不得申请变更姓氏、名字或全名之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刑期执行完毕后五年止。
(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news/news_detail.aspx?id=3508 )
维基文库 有与之相关的原文 |
-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不得申请变更姓氏、名字或全名。
- 被警方通缉或被拘留
- 被判处社区服务或矫正机构
-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不可转换为罚款的刑罚;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不得申请变更姓氏、名字或全名之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刑期执行完毕后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