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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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50001
- 于 1935年7月5日公布。
- 1941年4月9日修正第4条。
- 1941年10月24日修正第4条。
- 1942年1月10日修正第4条。
- 1942年11月30日修正第4条。
- 1943年5月22日修正第4条。
- 1944年2月22日修正第4条。
- 1945年10月1日修正第4条。
- 1946年11月1日修正第4条。
- 1947年6月30日修正第4条。
- 1948年3月15日修正第4条。
- 1948年7月31日修正第4条。
- 1948年11月17日修正第4条。
- 1948年12月31日修正第4条。
- 1949年6月22日修正第4条。
- 1952年12月6日修正第5~9、11~13、15、22~25、27~29、33、36、39、40、44~46、48、49条。
- 1977年2月1日修正第4、5、7、25、34条。
- 1983年6月13日修正第4条。
- 1988年7月15日修正第4条。
- 2001年5月16日修正第5条。
- 根据中华民国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8680号,于 2002年7月10日修正共49条。根据行政院令院台交字第0910060323号,于2002年12月5日实施,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1]
- 根据中华民国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10000079381号,于2011年4月27日修正第10、49条,删除第20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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