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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邮政法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邮政法
中华民国法律,从大陆到台湾

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50001 

  1. 1935年7月5日公布。
  2. 1941年4月9日修正第4条。
  3. 1941年10月24日修正第4条。
  4. 1942年1月10日修正第4条。
  5. 1942年11月30日修正第4条。
  6. 1943年5月22日修正第4条。
  7. 1944年2月22日修正第4条。
  8. 1945年10月1日修正第4条。
  9. 1946年11月1日修正第4条。
  10. 1947年6月30日修正第4条。
  11. 1948年3月15日修正第4条。
  12. 1948年7月31日修正第4条。
  13. 1948年11月17日修正第4条。
  14. 1948年12月31日修正第4条。
  15. 1949年6月22日修正第4条。
  16. 1952年12月6日修正第5~9、11~13、15、22~25、27~29、33、36、39、40、44~46、48、49条。
  17. 1977年2月1日修正第4、5、7、25、34条。
  18. 1983年6月13日修正第4条。
  19. 1988年7月15日修正第4条。
  20. 2001年5月16日修正第5条。
  21. 根据中华民国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8680号,于 2002年7月10日修正共49条。根据行政院令院台交字第0910060323号,于2002年12月5日实施,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1]
  22. 根据中华民国总统令华总一义字第10000079381号,于2011年4月27日修正第10、49条,删除第20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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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完整修订版在单独页面,后续部分修订版按文章分列在其他单独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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