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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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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法律从大陆时代到台湾

[1]

  1. 包含29条的原始文本由国民政府于 1948年5月1日颁布实施,并于同年5月20日生效。
  2. 包含19条的完整文本经 1996年1月24日总统令(85)-华-宗-8500020890[2] 修正公布。
  3. 第3条经2007年3月21日总统令(96)-华-宗-I-Yi-09600034581 修正。
  4. 第14-1条新增及第15条经2010年9月1日总统令(99)-华-宗-I-Yi-09900224411 修正。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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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立法历史".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 (台湾). 2016-09-14. Retrieved 2016-11-25.
  2. 此完整修订版位于单独页面,之后部分修订版位于各个条目的单独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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