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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总统府组织法/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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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1996
第三条和第十五条已修正。增加了第十四条之一。[1]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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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依宪行使其职权,设立总统府。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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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置下列局、处:

  1. 第一局;
  2. 第二局;
  3. 第三局;
  4. 秘书处;
  5. 警卫室;
  6. 新闻处。

(后经修订)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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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局掌理:

  1. 勋奖事宜;
  2. 印信保管;
  3. 公文印制、分发及发令;
  4. 公文登记、分发、缮写及会议记录、公文卷宗之保管;
  5. 机密电报之收发;
  6. 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及执行,并维护电脑软、硬件;
  7. 总统府公报之出版;
  8.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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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局掌理:

  1. 典礼事宜;
  2. 礼宾事宜;
  3. 庶务管理事宜;
  4. 车辆保养管理;
  5. 经费支出。
  6. 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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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掌理总统及副总统之特别交办事项。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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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卫室掌理总统及副总统之警卫事宜。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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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处掌理:

  1. 政府重要政策之宣传与说明;
  2. 与新闻媒体之联络及新闻发布;
  3. 舆情之收集与分析;
  4. 民众陈情之处理;
  5. 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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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置总统秘书长一人,由总统任命,在总统领导下,掌理总统府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总统府置副秘书长二人,协助秘书长处理政务,其中一人由总统任命,一人为简任十四级人员。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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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置简任十四级职务人员之司长三人;简任十二级至十四级职务人员之秘书六至八人;简任十三级职务人员之处长二人;简任十二级至十三级职务人员之副司长三人、副处长二人及咨询员四至六人;简任十级至十二级职务人员之参议员十四至十六人;简任十级至十一级职务人员之高级专门人员十六至二十人及分析师一人;荐任九级职务人员之科长三十二至三十六人;荐任八级至九级职务人员之高级编辑十五至二十一人及分析师二人;荐任七级至九级职务人员之专门人员三十六至四十四人及协调员三人;荐任六级至七级职务人员之设计员二至四人;委任五级职务人员之科员七十九至八十九人,其中五十一人至五十五人得为荐任六级至七级职务人员;委任三级至五级职务人员之助理协调员二人;委任三级至四级职务人员之办事员三十九至四十五人;委任一级至三级职务人员之佐理员十六至二十人。本法施行前已任用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助理员十六人,得继续留任,暂列佐理员,至其自愿离职为止。

总统府军事人员编制如下:总统侍卫长1人,中将;副侍卫长1人、侍卫长3人,均为中将;科长4人,医务长1人,副科长4人,侍卫官4人,参谋7至10人,均为上校;警卫官34人,其中上校16人,中校18人;参谋15至25人,其中中校15人,上校10人;警卫12至27人,其中少校10至15人,上尉12人;医官2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药剂官2人,其中中校1人,少校1人;护理参谋1人,少校;护理官2人,上尉。

本法施行前,担任前述职务之现职军职人员,得继续留任至其自愿离职时为止。

总统府设人事室,置主任1人,职等为简任十二级至十三级,依法办理总统府人事事务。人事室所需人员编制,依本法规定办理。

总统府设会计室,置主任1人,职等为简任十二级至十三级,依法办理年度预算、会计及统计事务。会计室所需人员编制,依本法规定办理。

总统府设政府伦理室,置主任1人,职等为简任十二级至十三级,依法办理总统府人员伦理事务。政府伦理室所需人员编制,依本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职务,如以文官任用者,其任用类别,依公务人员任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后增)

(后经修订)

总统府置战略顾问15人,由总统聘任,对军事战略及其他国防有关事务,提供总统意见及咨询。

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及国父纪念馆,均隶属于总统府。其组织及业务,另以法律或法规定之。

总统府之行政规则,由总统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总统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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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 (台湾). 1996-01-24. 检索于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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