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酒/历史/美国和酒精饮料
1817年,在1812年战争的债务得到清偿后,美国开始享受免税的烈酒增长时期。随着烈酒的生产,他们看到许多新的酒馆和酒吧蓬勃发展。1832年,国会通过了“先驱旅馆和酒馆法”,允许旅馆和酒馆在没有顾客租赁房间过夜的情况下提供酒精饮料。
随着工业革命席卷全球,美国的海岸看到了大量移民涌入,他们带来了蒸馏和酿造的技能以及对公共饮酒场所的热爱。许多街区酒吧开始兴起,特别是在纽约的贫困城市地区,许多移民居住在那里。在此期间,臭名昭著的塔玛尼大厅欢迎这些新的公共饮酒场所。由于有如此多的酒馆和酒吧,在某些地方,每块街区就有三到四家,政治大佬们利用酒保和酒馆老板作为权力经纪人,以换取经营酒馆的执照。
美国禁酒令(1920-1933)是美国政府禁止制造、运输和销售酒精饮料的时期。它还包括各州在不同时间对酒精的禁令,以及为确保禁酒而进行的社会政治运动。在任何时间,拥有烈酒、葡萄酒或啤酒都是非法的。饮酒从技术上来说从来没有是非法的,但饮酒的人可能会因拥有他们正在饮用的酒精而被起诉。
全国范围的禁酒令是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于1919年1月16日批准)和《伏尔斯特德法》(于1919年10月28日通过)来实现的。《伏尔斯特德法》于1919年10月28日生效,禁酒令开始实施。联邦禁酒令特工(警察)被赋予执行法律的任务。实现禁酒令的主要动力来自共和党、民主党和禁酒党的成员。这确实是一项合作努力, “进步人士”在两个主要政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主要力量是虔诚的基督教新教徒,他们在北方的共和党和南方的民主党中占多数。天主教徒和德国人则是主要的反对者;然而,德国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名誉扫地,他们的抗议被忽视了。
废除全国范围禁酒令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明确赋予各州限制或禁止购买或销售酒精的权利;这导致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酒精可以在某些城镇或县合法出售,但在同一州的其他城镇或县则不允许。在废除国家宪法修正案后,一些州继续执行禁酒令。密西西比州于1907年将酒精定为非法,是最后一个废除禁酒令的州,于1966年废除。有许多“禁酒”县或城镇不销售任何烈酒,即使可以将烈酒带入私人消费。在美国,饮酒从来都不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