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证据/品格/类似事实证据
外观
类似事实证据“推定不可采纳。证明责任在于检察官,检察官有义务以优势证据说服审判法官,在特定案件背景下,该证据在与特定问题相关的证明价值超过其潜在偏见,从而证明其采纳的合理性。” [1]
在评估类似事实证据申请中事件的相似性时,法院应考虑:[2]
- 事件的时间接近程度;
- 事件的物理或空间接近程度;
- 不同行为之间的细节相似性;
- 推定类似行为的数量;
- 争议事件发生时的环境;
- 统一事件的独特特征;以及
- 任何干预事件的发生和性质。
“道德偏见”的风险是指证据被用作推断被告是可能犯下指控罪行的类型的人的风险,这种推断是被禁止的。[3]
“推理偏见”的风险包括:[4]
- 事实认定者可能会因为拟议证据的煽动性而被分散注意力,无法以理性的方式做出决定
- 事实认定者可能会对哪些证据与指控的犯罪有关,哪些证据与类似事实有关感到困惑
- 审判将开始不成比例地关注类似行为是否发生
- 被告将无法回应类似行为发生的指控,因为时间流逝、突发事件或调查的附带性质
对于仅由法官审判的案件,推理偏见和道德偏见被认为比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的风险要低。[5]
通过谣言和媒体报道可能发生潜在的无意串谋,但这本身不应排除类似事实证据。但是,此类事件应计入证据权重。[1]
- ↑ R. v. Dorsey, 2012 ONCA 185 (CanLII)
所谓的“一般相似性”应该得到较少的考虑。支持建立构成要件的证据的“主要依靠一般相似性”的风险包括: “从先前行为产生的初始推断变得如此普遍,以至于接近于坏人”的风险,以及被告的“非特定特征,一般相似性可能会掩盖潜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在特定案件中可能很重要”。[1]
- ↑ R. v. Blake 2003 CanLII 13682 (安大略省上诉法院),(2003 年),181 C.C.C.(3d)169,确认 2004 SCC 69 (CanLII),(2004 年),188 C.C.C.(3d)428(最高法院)第 6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