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刑事证据/可信度/声名狼藉和不光彩的证人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书籍,开放世界

一般原则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Vetrovec 警告”指的是在考虑来自声名狼藉或不光彩证人的证据的可靠性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考虑来自声名狼藉或不光彩证人的证词时,必须向陪审团发出“明确而尖锐的警告”。这被称为“Vetrovec 警告”。[1] 这要求

  1. 确定某些证人的证据需要特别审查;
  2. 确定使证人的证据受到严重质疑的特征;
  3. 提醒陪审团,尽管它有权根据此类证人的未经证实的证据行事,但这样做很危险;并且
  4. 提醒陪审团寻找其他独立证据,这些证据倾向于证实已发出警告的证人的证据中的重要部分。
  1. R. v. Vetrovec [1982] SCJ No. 40; R. v. Sauvé, 2004 CanLII 9054 (ONCA)

适用证人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对于同伙和“具有明显道德缺陷的声名狼藉的证人”(例如“有伪证记录的证人”)的证词,应适用该警告。[1]

在犯罪时存在吸毒成瘾并不能保证证人需要接受 Vetrovec 警告。[2]

  1. R v Vetrovec [1982] SCJ no 40 at p.831
  2. Keeping v. R., 2011 NLCA 52 (CanLII)

Vetrovec 警告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佐证证据”应该是独立的且可靠的。它不需要证实案件的每个方面,而是应该证实证据的重要部分。[1]

当律师要求 Vetrovec 警告时,法院应考虑的因素:[2]

  1. Vetrovec 警告旨在提醒事实认定者在评估某些不光彩证人的可信度时需要特别注意。
  2. 这是一个明确而尖锐的警告,提醒事实认定者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接受不光彩证人的证据的风险。
  3. 该警告赋予不光彩证人一种特殊地位,即,它将他们与其他证人区分开来,并鼓励评估他们的可信度,同时牢记他们给审判带来的独特的可靠性问题。
  4. Vetrovec 警告的目的是提醒事实认定者,在处理某些证人的证据时需要特别谨慎,这些证人的证据在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中起着重要作用。
  5. 在处理潜在不光彩证人的证词时,应考虑四个阶段,即
    1. 确定某些证人的证据需要特别审查;
    2. 确定使证人的证据受到严重质疑的特征;
    3. 提醒事实认定者,尽管它有权根据此类证人的未经证实的证据行事,但这样做很危险;
    4. 提醒事实认定者寻找其他独立证据,这些证据倾向于证实已发出警告的证人的证据中的重要部分。
  6. 在确定证人是否值得发出 Vetrovec 警告方面,没有硬性规定。但是,随着证人对审判中核心问题的 اهمیت افزایش ,可信度问题也随之增加,因此,发出警告的必要性也随之增加。

另请参见:Tymiak, 2009 BCCA 98 at 30 to 32

法官对是否发出 Vetrovec 警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3]

当证人提供“混合”证据,即提供大量对辩方和检方都有利的证据时,法官有权决定是否仍然发出警告。[4]

  1. R. v. Chenier, [2006] OJ No489 (ont.CA)
    R. v. Kehler 2003 ABCA 104
  2. 见 R. v. Dunbar, [2010] O.J. No. 5971, Ferguson J.
  3. R. v. Potvin, 1989 CanLII 130 (SCC), [1989] 1 S.C.R. 525, at p. 557
    R. v. Bevan, 1993 CanLII 101 (SCC), [1993] 2 S.C.R. 599, at p. 612, 613
    R. v. Brooks, 2000 SCC 11, [2000] 1 S.C.R. 237, at para. 3
  4. 见 R. v. Tran, 2010 ONCA 471, 103 O.R. (3d) 131, at para. 27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