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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证据/证词证据/恢复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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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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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现时记忆**原则允许作证人唤起他们的记忆。用来唤起记忆的工具可以是任何东西(声音、图片、气味等)。[1] 并不是辅助工具本身成为证据,而是它仅仅是一种唤起证人记忆的机制,从而产生证据。

在先前记录的书面陈述的背景下恢复记忆的程序如下:[2]

  1. 在直接询问中,律师应将陈述交给证人。
  2. 律师应将证人的注意力吸引到包含先前答案的那部分内容上。
  3. 证人应自行阅读。
  4. 律师可以向证人提出关于先前答案的问题。证人可以纠正错误,同意或否认文件的内容。

基本原则在 Cornerstone Co-operative Homes Inc. v Spilchuk, [2004] O.J. No. 4049 第 13 段中进行了总结[3]

  1. 恢复现时记忆与过去记忆记录之间存在区别:前者是指通过参考笔记等方式唤起记忆,从而再次想起曾经记得的事情;后者是指“一个人曾经记得但现在已经不记得了……[I]t is only where a present memory is actually revived that it can be said to be 'refreshed'": 见 Mewett, Alan W., Witnesses (多伦多:Carswell,1997 - 发行版 2),第 13-2 和 13-3 页。
  2. 任何文件都可以用来恢复证人的记忆。“[A]nd it makes no difference that the memorandum is not written by [the witness], for it is not the memorandum that is the evidence but the recollection of the witness": 见 Henry v. Lee (1814),2 Chit. 124,在 R. v. B. (K.G.) 1998 CanLII 7125 (ON CA),(1998),125 C.C.C. (3d) 61,[1998] O.J. No. 1859 (C.A.),第 67 页 C.C.C. 中得到认可。
  3. 在证人从“外部来源或事件”恢复其记忆的情况下,“她有现在的记忆,尽管是恢复的记忆;她的回忆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将由事实认定者决定……": 见 R. v. B. (K.G.),同上。
  4. 用于恢复记忆的笔记或文件不需要是与笔记或文件中的事实同时制作的:见 R. v. B. (K.G.),同上,第 69 页 C.C.C。
  5. 证人在审判前查看多年以前由她制作的书面陈述以恢复记忆,这并没有错,而且交叉询问律师试图确定证人是否“对她在审判中作证的事件有现在的记忆”,这也没有错:见 R. v. B. (K.G.),同上,第 67 页 C.C.C。
  6. 在 R. v. Kerenko, Cohen and Stewart, [1965] 3 C.C.C. 52, 49 D.L.R. (2d) 760 (Man. C.A.),第 53 页 C.C.C. 中的陈述“只有当证人需要使用其笔记在审判中恢复其记忆时,他才能被要求出示它们”(强调部分添加)似乎不构成良好的法律,至少在安大略省是这样。
  7. 似乎恢复记忆的时间在审判前多久也不重要。交叉询问律师有权探究此事和其他事项,以确定证人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该文件不能提交给陪审团,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作为证据。

当证人使用文件恢复其记忆时,法院必须谨慎。如果证人过分依赖笔记来进行证词,他们很有可能不是在根据自己的记忆作证,而是在简单地背诵笔记。 [4]

虽然一般情况下,用于恢复记忆的文件应向对方披露,但对于被告人制作的陈述,则不需要披露。因此,由辩方制作的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陈述不能向检察官披露。但是,如果该陈述纯粹是为了备忘而制作,那么它可能不受特权保护。通常情况下,辩方希望在文件本身说明文件的用途。 [5]

即使该文件在法庭上用于恢复记忆,特权仍然有效。 [6]

非被告人的辩方证人陈述通常不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

警官阅读其他证人的陈述本身并没有问题,只要没有进行任何指导。 [7]

如果警官在他们参考的笔记上进行合作,那么警官实际上是在恢复其记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警官的可信度。 [8]

一般来说,陈述不应在任何其他证人面前阅读。 [9]

恢复现时记忆与过去记忆记录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传闻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后者的情况下,该文件是法官可以依赖的证据。

另见:R. v. Violette, 2009 BCSC 503 [2]

  1. 例如:R. v. K.G.B. (1998),109 O.A.C. 138,125 C.C.C. (3d) 61 第 18 页 [1]
  2. R. v. Rowe, 2008 NLCA 3
  3. 另见 R. v. Gadzo, 2009 ONCJ 126
  4. 例如:R. v. Mattis [1998] O.J. No 4332 (Ont. Prov. Ct.)
  5. R v Fast [2009] BCJ No 2421 (BCSC) 第 29-31 段
  6. R v Parker [1985] OJ No 175 (CA)
  7. R v Husbands (1973) 24 CRNS 188
  8. R v Mattis,同上
    R v Green [1998] O.J. No. 3598 (Ont. Gen. Div.) 第 24 段
  9. R v Husbands (1973) 24 CRNS 188

使用先前笔录恢复记忆(Coffin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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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人忘记或记不住先前在宣誓下或书面陈述中记录的某些信息,律师可以出示先前陈述的副本以恢复证人的记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先前陈述的询问目的 *不是* 为了贬低或反驳证人,这将涉及加拿大证据法第 9 条,“法院有权……放宽[该规则],当认为在司法利益的需要下有必要时”。[1]

  1. R v Coffin [1956] S.C.R. 191 第 22-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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