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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纠正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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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纠正儿童
43. 任何学校教师、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对处于其照顾下的学生或儿童,可以使用暴力方式进行纠正,只要该暴力不超过情况所允许的合理范围。
R.S.,c. C-34,s. 43。


刑法

第43条规定了三个要求[1]

  1. 该暴力必须意图用于纠正目的。
  2. 该儿童必须能够从纠正中获益。
  3. 所使用的暴力必须在情况下客观上合理。

第一个要求意味着孩子的行为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1. R. v. Gervin, 2012 MBQB 44 第 5 段
    另见 R. v. Sinclair 2008 MBCA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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