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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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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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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果能够提出辩护,就可以免除对其本应被定罪的罪行的刑事责任。

辩护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 正当理由:正当行为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但由于行为发生的外在环境而具有正当性。(例如正当防卫)
  • 借口:当被告人因情势所迫而犯下了不道德的刑事罪行,且对其进行惩罚在道德上不合适时,该刑事行为就可被原谅。(例如因精神障碍、胁迫等原因而犯下的罪行)
  • 肯定性辩护:即使犯罪的全部要素都已成立,但如果该辩护成立,则将消除被告人的责任
  • 否定性辩护:否定检察官立案的至少一个基本要素的辩护。

根据第 794 条,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人,需证明例外情况或借口

794 (1) 法律规定的任何例外、免除、但书、借口或限定条件,无论是指控书中应列明还是应否定,均无需列明或否定。
(2) 证明法律规定的例外、免除、但书、借口或限定条件对被告人有利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检察官无需证明该例外、免除、但书、借口或限定条件不适用于被告人,无论该例外、免除、但书、借口或限定条件是否在指控书中列明。


刑法典


借口和正当理由“不否定犯罪故意,而是通过为原本构成犯罪的行为提供正当理由或借口来发挥作用”。[1]

  1. R. v. Hibbert, 1995 CanLII 110 (SCC), [1995] 2 S.C.R. 973 (SCC) para. 47

提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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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认定者能够考虑辩护之前,因此需要皇室证明至少一个辩护要素不成立,辩护必须具有“现实性”。[1]

现实性测试的目的是防止向陪审团提出“荒谬的辩护”,这些辩护会“令人困惑,并会导致不合理的判决”。[2]

  1.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162 C.C.C. (3d) 129 (S.C.C.) at paras. 53-54 and 65
  2.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2 SCR 3 at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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