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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违反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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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反信任
122. 任何官员,在与其职务有关的情况下,犯有欺诈或违反信任行为,即构成可公诉罪,可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无论该欺诈或违反信任行为是否在针对私人个人时构成罪行。

R.S., c. C-34, s. 111.


CCC

罪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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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应证明以下内容:[1]

  1. 被告是官员;
  2. 被告的行为与其职务有关;
  3. 被告违反了其职位性质所要求的责任和行为标准;
  4. 被告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公众对担任其职位的人的预期标准;以及
  5. 被告的行为意图是利用其公职用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出于不诚实、偏袒、腐败或压制性的目的。
  1. R v Boulanger 2006 SCC 32 第 5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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