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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违反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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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反信任
122. 任何公职人员在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犯有欺诈或违反信任罪,均构成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无论该欺诈或违反信任罪是否在涉及私人个人的情况下构成罪行。

R.S., c. C-34, s. 111.


CCC

罪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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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应证明以下内容:[1]

  1. 被告为公职人员;
  2. 被告的行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
  3. 被告违反了其职位性质要求的责任和行为标准;
  4. 被告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公众对其职位信任的个人应有的行为标准;以及
  5. 被告的行为意图是利用其公职,而非为公共利益,例如,出于不诚实、偏袒、腐败或压制的目的。
  1. R v Boulanger 2006 SCC 32 第 5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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