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贿赂
外观
对司法官员等的贿赂
119. (1) 任何人犯下列罪行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
- (a) 任何人担任司法官职,或为议会或省议会成员,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接受、获取、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取,为其自身或他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官职、职位或就业,与他们以其公职身份所为或不为、或将为或不为的任何事项有关,或
- (b)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给予或提供给第(a)段所述人员,或任何为该人员利益的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官职、职位或就业,与该人员以其公职身份所为或不为、或将为或不为的任何事项有关。
司法部长同意
(2) 未经加拿大司法部长书面同意,不得对担任司法官职的人员提起本节所述诉讼。R.S.,1985,c. C-46,s. 119;2007,c. 13,s. 3。
对官员的贿赂
120. 任何人犯下列罪行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
- (a) 任何人为法官、警务专员、治安官、公职人员或少年法庭官员,或受雇于刑事司法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接受、获取、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取,为其自身或他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官职、职位或就业,意图
- (i) 干预司法行政,
- (ii) 唆使或便利犯罪的发生,或
- (iii) 保护已犯或意图犯罪的人免于侦查或处罚;或
- (b)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给予或提供给第(a)段所述人员,或任何为该人员利益的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官职、职位或就业,意图使该人员做出第(a)(i)、(ii)或(iii)分段所述的任何行为。
R.S.,1985,c. C-46,s. 120;2007,c. 13,s. 4。
– 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