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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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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司法官员等
119. (1) 任何人犯有可公诉罪,并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如果

(a) 担任司法职位或为议会或省议会成员,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接受、获取、同意接受或试图获取,为他们自己或其他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职位、地点或雇佣,涉及他们以官方身份所做或遗漏的事情或将要做的或遗漏的事情,或
(b) 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给予或向(a)款中提到的任何人或以任何人的利益向任何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职位、地点或雇佣,涉及该人以官方身份所做或遗漏的事情或将要做的或遗漏的事情。

总检察长同意
(2) 未经加拿大总检察长书面同意,不得对持有司法职位的人提起本节规定的诉讼。

R.S.,1985 年,c. C-46,s. 119;2007 年,c. 13,s. 3。

贿赂官员
120. 任何人犯有可公诉罪,并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如果

(a) 为法官、警察局长、治安官、公职人员或少年法庭官员,或受雇于刑事司法管理,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接受、获取、同意接受或试图获取,为他们自己或其他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职位、地点或雇佣,意图
(i) 干预司法行政,
(ii) 唆使或便利犯罪的发生,或
(iii) 保护已犯或意图犯罪的人免遭侦查或处罚;或
(b) 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手段给予或向(a)款中提到的任何人或以任何人的利益向任何人,任何金钱、有价值的报酬、职位、地点或雇佣,意图使该人做(a)款 (i)、(ii) 或 (iii) 小项中提到的任何事。

R.S.,1985 年,c. C-46,s. 120;2007 年,c. 13,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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