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犯罪/藐视法庭
外观
藐视
708. (1) 任何人依法应到场或留在场内作证,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留在场内,即属藐视法庭罪。
处罚
(2) 法院、法官、治安官或省级法院法官可对根据本条犯有藐视法庭罪的人进行简易处理,该人可被处以不超过一百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九十天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并可被命令支付与执行本部分任何程序有关的费用及其拘留费用(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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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1985,c. C-46,s. 708;R.S.,1985,c. 27 (1st Supp.),s. 203。
– CCC
检察机关可证明下列任何一项要素:[1]
- 被告的行为严重干扰或阻碍司法行政,或导致严重干扰或阻碍司法行政的严重风险。 [2]
- 被告在实施该行为时有意或疏忽大意。
不遵守第 605 条关于释放展品进行检测的命令的人也构成藐视法庭罪。(见第 605 条(2)款)
通过视频方式从加拿大境外提供证词的证人,在藐视法庭罪的指控中,被视为在加拿大提供证词。(714.6)
第 10 条允许对定罪提出上诉至上诉法院。
- R. v. Bengy,2013 ONSC 248 (CanLII)
- R. v. Cohn 1984 CanLII 43 (ON 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