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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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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
708. (1) 任何依法被要求出庭或继续出庭作证的人,若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要求出庭或继续出庭,即构成藐视法庭。
惩罚
(2) 法院、法官、治安法官或省级法院法官可以对根据本节构成藐视法庭的人进行简易处理,该人将面临不超过一百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九十天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可能被命令支付与根据本部分的任何程序的执行和他的拘留(如果有)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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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1985, c. C-46, s. 708;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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