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诽谤性诽谤
诽谤性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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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为假的诽谤罪的处罚
300. 凡发表他知道是假的诽谤性诽谤者,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监禁。R.S.,c. C-34,s. 264。
诽谤性诽谤罪的处罚
301. 凡发表诽谤性诽谤者,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监禁。R.S.,c. C-34,s. 265。
以诽谤勒索
302. (1) 凡出于以下目的者,均属犯罪:
- (a) 勒索任何人的钱财,或
- (b) 诱使他人授予或为他人获得盈利或信托的任命或职位,
发表或威胁发表或提出不发表或阻止发表诽谤性诽谤。
同上
(2) 凡因任何人不允许勒索钱财或授予或获得盈利或信托的任命或职位而发表或威胁发表诽谤性诽谤者,均属犯罪。处罚
(3) 凡犯本条所述罪行者,均属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监禁。R.S.,c. C-34,s. 266。
– [1]
与诽谤性诽谤相关的罪行共有三种。对于每种罪行,检察机关通常会证明以下内容:
发表已知为假的诽谤性诽谤
- 被告的身份为罪魁祸首
- 事件的管辖权
- 事件的日期和时间
- 被告发表材料
- 该材料为诽谤性诽谤
- 被告知道该材料是假的
发表诽谤性诽谤
- 被告的身份为罪魁祸首
- 事件的管辖权
- 事件的日期和时间
- 被告发表材料
- 该材料为诽谤性诽谤
以诽谤勒索
- 被告的身份为罪魁祸首
- 事件的管辖权
- 事件的日期和时间
- 被告实施以下禁止行为之一:
- 发表,
- 威胁发表,
- 提出不发表,或
- 提出阻止发表
- 发表内容为诽谤性诽谤
- 被告有意:
- 勒索任何人的钱财 或
- 诱使他人授予或为他人获得盈利或信托的任命或职位。
根据第 301 条发表诽谤性诽谤的罪行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宪章第 2 条,并且无法根据宪章第 1 条进行挽救。[1]
- ↑ R v Lucas (1995) 129 Sask R 53 (QB)
R. v. Byron Prior, 2008 NLTD 80
R. v. Gill, 1996 CarswellOnt 1314 (Gen. Div.)
定义
298. (1) 诽谤性诽谤是指在没有合法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发表的材料,该材料可能通过将他人暴露于仇恨、蔑视或嘲笑中而损害其声誉,或旨在侮辱该材料所针对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人。表达方式
(2) 诽谤性诽谤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或讽刺的方式表达:
- (a) 在任何物质上清晰可辨地用文字标记;或
- (b) 通过任何用非文字方式表示诽谤性诽谤的物体。
R.S.,c. C-34,s. 262。
– 刑法
出版
299. 当某人以下行为时,该人即发表了诽谤:
- (a) 在公众场合展示;
- (b) 使之被阅读或看到;或
- (c) 展示或递送,或使之被展示或递送,有意使其被诽谤者或任何其他人阅读或看到。
R.S.,c. C-34,s. 263。
– 刑法
对公众集会的公平报道
308. 任何人不得仅因其以善意在报纸上发表任何公众集会事件的公平报道而被视为发表了诽谤性诽谤,如果:
- (a) 该集会是为合法目的而合法召集的,并且对公众开放;
- (b) 该报道公平准确;
- (c) 所投诉事项的发表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且
- (d) 他不拒绝在报纸上的显眼位置发表被诽谤者对诽谤性事项的合理解释或反驳。
R.S.,c. C-34,s. 272。
– 刑法
公共利益
309. 任何人不得仅因其发表了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属实且与任何公共利益事项相关的诽谤性事项而被视为发表了诽谤性诽谤,而对该事项的公开讨论是为了公共利益。R.S.,c. C-34,s. 273。
– 刑法
对公众人物或艺术作品的公平评论
310. 任何人不得仅因其发表了以下方面的公平评论而被视为发表了诽谤性诽谤:
- (a) 对参与公共事务的人的公众行为;或
- (b) 对已出版的书籍或其他文学作品,或对公开展示的任何作品或艺术作品或表演,或对任何其他在任何主题上向公众发表的通讯,如果这些评论仅限于对此的批评。
R.S.,c. C-34,s. 274。
– 刑法
真相作为辩护理由
311. 如果某人证明其以该方式发布诽谤性文字是为了当时公众利益,且文字内容为真,则不应认定该人发布了诽谤性文字。R.S.,c. C-34,s. 275。
– CCC
受邀或必要的发布
312. 如果某人发布诽谤性文字:
- (a) 系该文字所针对的人员邀请或挑战,或
- (b) 系为了反驳他人针对该人发布的诽谤性文字而必须发布,
且该人相信诽谤性文字为真,且该文字与邀请、挑战或必要的反驳(视情况而定)相关,且其内容不超过具体情况下合理所需的范围,则不应认定该人发布了诽谤性文字。
R.S.,c. C-34,s. 276。
– CCC
313. 如果某人发布诽谤性文字,仅系为了回答对他提出的询问,该文字与询问所针对的主题有关,且询问者对该主题真相有知情权,或发布文字的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询问者对该主题真相有知情权,且:
- (a) 该人出于善意发布该文字,目的是为了回答询问提供信息;
- (b) 发布文字的人相信该文字为真;
- (c) 诽谤性文字与询问内容相关;且
- (d) 诽谤性文字内容不超过具体情况下合理所需的范围,
则不应认定该人发布了诽谤性文字。
R.S.,c. C-34,s. 277。
– CCC
提供给相关人员[编辑 | 编辑源代码]
314. 如果某人向他人发布诽谤性文字,目的是为了向该人提供信息,该信息涉及该人有权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权了解该主题真相的事项,且:
- (a) 发布信息的人的行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
- (b) 诽谤性文字与该主题相关;且
- (c) 诽谤性文字为真,或如该文字不为真,系该人未怀恶意,且出于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文字为真的情况下发布,
则不应认定该人发布了诽谤性文字。
R.S.,c. C-34,s. 278。
– CCC
善意纠正[编辑 | 编辑源代码]
315. 如果某人出于善意发布诽谤性文字,目的是为了寻求对个人或公共错误或委屈的救济或纠正,且该错误或委屈应由有权或有义务进行救济或纠正的人员负责,或该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员有权或有义务进行救济或纠正,且:
- (a) 该人相信诽谤性文字为真;
- (b) 诽谤性文字与所寻求的救济或纠正相关;且
- (c) 诽谤性文字内容不超过具体情况下合理所需的范围,
则不应认定该人发布了诽谤性文字。
R.S.,c. C-34,s.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