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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欺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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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政府
121. (1) 任何人犯有以下罪行:

(a) 直接或间接
(i) 向官员或其家庭成员,或以官员为受益人的人,给予、提供或同意给予或提供,或
(ii) 身为官员,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来自任何人的贷款、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为对以下事项的合作、协助、影响力的行使或作为或不作为的报酬:
(iii) 与政府的业务交易或与政府相关的任何商业事项,或
(iv) 对女王陛下的索赔或女王陛下有权或有权授予的任何利益,
无论该官员实际上是否能够合作、提供协助、行使影响力或做或不做所提议的事情,视情况而定;
(b) 与政府有任何形式的交易,无论直接或间接,向政府员工或官员,或该员工或官员的家庭成员,或以该员工或官员为受益人的人,支付佣金或报酬,或给予任何形式的利益,无论是否是在该交易中发生的,除非该人获得政府部门负责人的书面同意;
(c) 身为政府官员或员工,直接或间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来自与政府有交易的人的佣金、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除非他们得到雇用他们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的书面同意;
(d) 声称自己或假装对政府或政府部长或官员有影响力,直接或间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作为对以下事项的合作、协助、影响力的行使或作为或不作为的报酬:
(i) 子段(a)(iii)或(iv)中提到的任何事项,或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他们自己,担任职位;
(e) 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提供,或同意给予或提供,给政府部长或官员,或以部长或官员为受益人的人,任何形式的报酬、利益或利益,作为对该部长或官员在以下事项中的合作、协助、影响力的行使或作为或不作为的报酬:
(i) 子段(a)(iii)或(iv)中提到的任何事项,或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他们自己,担任职位;或
(f) 向政府提出投标以获得合同,
(i) 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提供,或同意给予或提供,给另一位已提出投标的人,或该人的家庭成员,或以该人为受益人的人,任何形式的报酬、利益或利益,作为对该人撤回投标的报酬,或
(ii) 直接或间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来自另一位已提出投标的人的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作为对他们自己撤回投标的报酬。

承包商订阅选举基金
(2) 任何人犯有以下罪行,为了获得或保留与政府的合同,或作为任何此类合同的条款,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直接或间接订阅或给予,或同意订阅或给予,任何有价值的报酬给任何人

(a) 为了促进候选人或一类或一组候选人当选议会或省议会;或
(b) 为了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影响选举结果,选举目的是选举人员担任议会或省议会的议员。

惩罚
(3) 犯有本节罪行的任何人,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

R.S., 1985, c. C-46, s. 121; 2007, c. 13, s. 5.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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