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政府欺诈
外观
政府欺诈
121. (1) 任何人犯有以下罪行:
- (a) 直接或间接
- (i) 给予、提供或同意给予或提供给官员或其家庭成员,或以官员为受益人给任何人,或
- (ii) 作为官员,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任何人的贷款、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为对以下事项的合作、协助、施加影响或行为或不作为的报酬:
- (iii) 与政府进行的业务往来或与政府相关的任何业务事宜,或
- (iv) 对女王陛下的索赔或女王陛下有权授予的任何利益,
- 无论官员实际上是否有能力进行合作、提供协助、施加影响或进行或不进行所提议的行为,情况均如此;
- (b) 与政府进行任何形式的往来,直接或间接向与政府进行往来的雇员或官员支付佣金或报酬,或向雇员或官员的家庭成员或以雇员或官员为受益人向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与这些往来有关,除非该人在书面获得与政府进行往来的部门主管的同意后方可这样做;
- (c) 作为政府的官员或雇员,直接或间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与政府进行往来的个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的佣金、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除非他们已获得书面同意其雇用的政府部门或其担任官员的部门主管;
- (d) 声称自己或假装自己对政府或政府部长或官员有影响力,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为对以下事项的合作、协助、施加影响或行为或不作为的报酬:
- (i) 第(a)(iii)或(iv)款中提到的任何事项,或
-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本人,担任职位;
- (e) 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提供或同意给予或提供给政府部长或官员,或以部长或官员为受益人给任何人,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为对该部长或官员以下事项的合作、协助、施加影响或行为或不作为的报酬:
- (i) 第(a)(iii)或(iv)款中提到的任何事项,或
- (ii) 任命任何人,包括本人,担任职位;或
- (f) 已向政府提交投标以获得合同,
- (i) 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提供或同意给予或提供给已提交投标的其他人,该人的家庭成员或以该人为受益人给任何人,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为对该人撤回投标的报酬,或
- (ii) 直接或间接要求、接受或提供或同意接受已提交投标的其他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的报酬、利益或任何形式的利益,作为对其自身投标撤回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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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3) 任何人犯有本条规定的罪行,均属可公诉罪,可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R.S.,1985,c. C-46,s. 121;2007,c. 13,s. 5.
– 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