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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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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伦
155. (1) 凡是明知他人是其通过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孙辈,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者,即犯乱伦罪。

处罚
(2) 犯乱伦罪者,属可公诉罪行,可判处不超过 14 年的监禁,如对方未满 16 岁,则最少判处 5 年监禁。

辩护
(3) 若被告在发生性关系时受到对方约束、胁迫或恐惧,则法院不应认定被告犯本条规定之罪。

“兄弟”和“姐妹”的定义
(4) 本条中的“兄弟”和“姐妹”分别包括异父异母兄弟和异父异母姐妹。

R.S., 1985, c. C-46, s. 155;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21; 2012, c. 1, s.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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