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以虚假藉口取得财产
外观
虚假藉口或虚假陈述
362. (1) 任何人犯有罪行,如果
- (a) 以虚假藉口,无论是直接或通过虚假藉口取得的合同,获得任何可能构成盗窃罪的物品,或导致其交付给其他人;
- (b) 以虚假藉口或诈骗获得信贷;
- (c) 知情地书面制作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制作虚假陈述,意图使该陈述在有关其自身或其感兴趣的或其代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财务状况、手段或偿还能力方面被信赖,以任何形式为其自身或该个人或组织的利益,
- (i) 交付个人财产,
- (ii) 支付金钱,
- (iii) 提供贷款,
- (iv) 授予或延长信贷,
- (v) 折扣应收账款,或
- (vi) 制作、接受、贴现或背书汇票、支票、汇票或本票;或
- (d) 知情地知道有关其自身或其感兴趣的或其代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财务状况、手段或偿还能力的书面虚假陈述,在该陈述的信任下,为其自身或该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获得本款 (c)(i) 至 (vi) 所述的任何物品。
处罚
(2) 根据第 (1) 款 (a) 项犯有罪行的任何人
- (a) 如果所获得的财产是遗嘱文件或所获得的价值超过五千元,则犯有可公诉的罪行,并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
- (b) 犯有
- (i) 可公诉的罪行,并处以不超过两年监禁,或
- (ii) 可依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如果所获得的价值不超过五千元。
同上
(3) 根据第 (1) 款 (b)、(c) 或 (d) 项犯有罪行的任何人,犯有可公诉的罪行,并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
从无资金支票发放推定的证据
(4) 在根据第 (1) 款 (a) 项进行的诉讼中,如果证明被告以支票的方式获得了任何物品,该支票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付款时因被告在签发支票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被退票,则推定该物品是以虚假藉口获得的,除非法院根据证据确信,在被告签发支票时,他以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支票在签发后合理时间内提出付款时将被兑现。
“支票”的定义
(5) 本条中,“支票”除了其普通含义外,还包括在任何以兑现汇票为业务实践的机构上签发的汇票,或在该机构的存款人签发的任何特定种类的汇票上签发的汇票。
– CCC
虚假藉口 (第 362 条)
- 受害人被剥夺了一笔钱
- 损失是通过合同或协议
- 被告导致了剥夺
- 被告使用虚假藉口剥夺受害人
- 被告意图剥夺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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