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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以虚假借口获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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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借口或虚假陈述
362. (1) 任何人犯下以下罪行:

(a) 以虚假借口,无论是直接或通过虚假借口获得的合同,获取任何可能发生盗窃罪的物品或使其交付给他人;
(b) 以虚假借口或欺诈手段获得信用;
(c) 明知故犯地直接或间接书面虚假陈述,意图使其被信赖,涉及其本人或其感兴趣的任何人或组织或其代表的财务状况、手段或支付能力,目的是以任何形式获得,无论是为了其利益还是为了该个人或组织的利益,
(i) 个人财产的交付,
(ii) 支付金钱,
(iii) 贷款的提供,
(iv) 信用的授予或延期,
(v) 应收账款的贴现,或
(vi) 汇票、支票、汇票或本票的制作、接受、贴现或背书;或
(d) 明知书面虚假陈述涉及其本人或其感兴趣的任何人或组织或其代表的财务状况、手段或支付能力,以该陈述为依据,无论是为了其利益还是为了该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获取本段 (c)(i) 至 (vi) 中提到的任何东西。

处罚
(2) 任何犯下第 (1) 款 (a) 项所述罪行的人

(a) 犯有可公诉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如果获取的财产是遗嘱或获取的价值超过五千加元;或
(b) 犯有
(i) 可公诉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
(ii) 可处以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如果获取的价值不超过五千加元。
同上
(3) 任何犯下第 (1) 款 (b)、(c) 或 (d) 项所述罪行的人犯有可公诉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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