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越狱
外观
越狱
144. 任何人
- (a) 为了使自己或其他被囚禁者获释,以武力或暴力破开监狱,或者
- (b) 为了逃脱,强行从其被囚禁的牢房或监狱其他地方强行突破或造成任何破坏,
均犯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
R.S., c. C-34, s. 132; 1976-77, c. 53, s. 5.
– 刑法典
除了时间、地点和身份的必要要素外,检察机关还应证明
第 144 条(a)
- 被告破开监狱
- 被告使用武力或暴力
- 被告明确意图使自己或他人从监狱获释
第 144 条(b)
- 被告被囚禁在牢房或监狱其他地方
- 被告使用武力从其被囚禁的地方强行突破或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