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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人口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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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运
279.01 (1) 任何人招募、运输、转移、接收、持有、藏匿或窝藏他人,或对他人行动进行控制、指挥或影响,以剥削他们或帮助他们进行剥削,即构成可公诉罪,并处以

(a) 无期徒刑,如果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绑架、对受害者实施严重攻击或严重性侵犯,或导致受害者死亡;或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监禁不超过十四年。

同意
(2) 对构成根据第(1)款指控主题的活动的同意无效。

2005 年第 43 号法第 3 条。

贩运十八岁以下人员
279.011 (1) 任何人招募、运输、转移、接收、持有、藏匿或窝藏十八岁以下人员,或对十八岁以下人员的行动进行控制、指挥或影响,以剥削他们或帮助他们进行剥削,即构成可公诉罪,并处以

(a) 无期徒刑,并至少处以六年监禁,如果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绑架、对受害者实施严重攻击或严重性侵犯,或导致受害者死亡;或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监禁不超过十四年,并至少处以五年监禁。

同意
(2) 对构成根据第(1)款指控主题的活动的同意无效。

2010 年第 3 号法第 2 条。

物质利益
279.02 任何人明知是因犯下第 279.01(1) 款或第 279.011(1) 款规定的罪行而获得经济或其他物质利益,即构成可公诉罪,并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

2005 年第 43 号法第 3 条;2010 年第 3 号法第 3 条。

扣押或销毁文件
279.03 任何人为了实施或帮助实施第 279.01(1) 款或第 279.011(1) 款规定的罪行,隐藏、移走、扣押或销毁属于他人的旅行证件,或任何建立或声称建立他人身份或移民身份的文件,无论该文件是否为加拿大原产或是否为真实文件,即构成可公诉罪,并处以不超过五年监禁。

2005 年第 43 号法第 3 条;2010 年第 3 号法第 3 条。

剥削
279.04 (1) 就第 279.01 条至第 279.03 条而言,一个人剥削另一个人,是指他们导致另一个人提供或提议提供劳务或服务,所采取的行为,在所有情况下,可能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另一个人相信,如果他们没有提供或提议提供劳务或服务,他们的安全或他们认识的人的安全将受到威胁。

因素
(2) 在确定被告是否根据第(1)款剥削另一个人时,法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

(a)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
(b) 使用欺骗;或
(c) 滥用信任、权力或权威的地位。

器官或组织摘除
(3) 就第 279.01 条至第 279.03 条而言,一个人剥削另一个人,是指他们通过欺骗或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导致另一个人被摘除器官或组织。

2005 年第 43 号法第 3 条;2012 年第 15 号法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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