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人口贩运
外观
人口贩运
279.01 (1) 凡招募、运输、转移、接收、持有、隐瞒或窝藏他人,或以剥削他人或促进剥削他人为目的控制、指挥或影响他人行动的人,均属可公诉罪,并负以下责任
- (a) 如果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绑架、对受害者犯下加重攻击罪或加重性侵罪,或导致受害者死亡,则处以终身监禁;或
- (b) 在其他情况下,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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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c. 43,第3条。
贩运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279.011 (1) 凡招募、运输、转移、接收、持有、隐瞒或窝藏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以剥削他人或促进剥削他人为目的控制、指挥或影响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行动的人,均属可公诉罪,并负以下责任
- (a) 如果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绑架、对受害者犯下加重攻击罪或加重性侵罪,或导致受害者死亡,则处以终身监禁,并至少处以六年监禁;或
- (b) 在其他情况下,处以不超过十四年的监禁,并至少处以五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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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c. 3,第2条。
物质利益
279.02 凡明知其来自违反279.01(1)或279.011(1)款犯罪而接受经济或其他物质利益的人,均属可公诉罪,并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2005年,c. 43,第3条;2010年,c. 3,第3条。
扣押或销毁文件
279.03 凡以实施或促进违反279.01(1)或279.011(1)款犯罪为目的,隐瞒、移动、扣押或销毁任何属于他人的旅行证件,或任何证明或声称证明他人身份或移民身份的文件的人,均属可公诉罪,并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无论该文件是否为加拿大原产或是否真实。2005年,c. 43,第3条;2010年,c. 3,第3条。
–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