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所有权证明
外观
根据第 380 条,“财产”不涉及所有权。它涉及通过某些欺骗行为转让的某些物品的合法占有。[1]
对于根据第 334、344、348、354、355.2、355.4、362 或 380 条进行的初步调查或针对违法行为的审判所需的任何财产,如果该财产已被归还,则警方可以对其拍照。(491.2(1))
照片“包括静止照片、摄影胶片或底片、显微摄影胶片、照片静止底片和 X 射线胶片、电影和录像带”。(491.2 (8))
根据第 491.2 条拍摄的照片,如果附带包含这些声明的证书,则与通过常规方式证明财产的方式具有相同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491.2(2))
根据第 491.2(3) 条,证书应包含说明以下内容的声明:
- 该人根据 491.2(1) 的授权拍摄了照片;
- 该人是执法人员或是在执法人员的指示下拍摄的照片;以及
- 照片是真实的。
还必须有一份宣誓书或庄严声明,说明“财产在拍照前未以任何方式改变”。(491.2(4))
在任何照片被允许作为证据提交之前,皇室必须“给予合理通知,表明打算提交照片作为证据”,除非法庭另有裁决。(491.2 (5))
法庭可以要求提供上述声明的官员出庭接受质询。(491.2(6)) 法庭还可以要求重新获得被归还的财产,以便将其带到法庭进行检查。(491.2(7))
根据 第 657.1 条,有关财产的证据,例如价值和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所有人的宣誓书或庄严声明提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宣誓书必须说明:
- 该人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权合法占有该财产,或具有对该财产或与该财产类型相同的财产的专门知识;
- 该财产的价值;
- 对于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权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来说,该人已被欺诈手段剥夺财产,或未经该人合法同意被剥夺财产;
- 对于针对第 342 条规定的罪行的诉讼来说,信用卡已被吊销或注销,是第 321 条意义上的伪造文件,或从未发行过与该信用卡完全一致的信用卡;以及
- 该人依靠其个人知识中的任何事实来证明 (a) 至 (c.1) 段中提到的声明。
各方必须“给予合理通知,表明打算通过宣誓书提交”此证据。(657.1(3)) 法庭仍然可以下令宣誓人出庭接受质询。
另请参见 [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证明物证的规定]
- ↑ R. v. Vallillee (1974), 15 C.C.C. (2d) 409 (CA) - 被告使用盗窃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租了一辆车
- R. v. Savage, [2003] O.J. No. 4052
- R. v. Botha, 2011 ONCJ 326 -- 无罪;无法推断意图;身份证未填写
- 加拿大刑法/罪行/盗窃和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