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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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380 条,“财产”与所有权无关。它涉及通过某些欺骗行为转让的某些事物的合法占有。 [1]
对于第 334、344、348、354、355.2、355.4、362 或 380 条所述罪行的初步调查或审判所需的任何已归还的财产,警方可以对其进行拍照。(491.2(1))
照片“包括静止照片、照片胶片或底片、显微照片胶片、光电负片和 X 光片、电影和录像带”。(491.2 (8))
根据第 491.2 条拍摄的照片,如果附有包含陈述的证明书,则与通过普通方式证明财产一样具有“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491.2(2))
根据第 491.2(3) 条,该证明书应包含一项陈述,说明
- 该人根据 491.2(1) 的授权拍摄了照片
- 该人是执法人员,或者是在执法人员的指示下拍摄的照片,并且
- 该照片是真实的照片
还必须有一份宣誓书或庄严声明,说明“在拍摄照片之前,该财产未以任何方式改变”。(491.2(4))
在任何照片可以被接受为证据之前,检察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意图提供证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491.2 (5))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陈述的警官出庭接受审查。(491.2(6)) 法院也可以要求重新获取已归还的财产,以便将其带到法庭进行审查。(491.2(7))
根据第 657.1 条,关于财产的证据,例如价值和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所有者的宣誓书或庄严声明提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宣誓书必须说明
- 该人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有权合法占有该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对该财产或与该财产类型相同的财产有专门的知识;
- 该财产的价值;
- 对于合法拥有该财产或有权合法占有该财产的人,该人是被欺诈手段或其他方式在未经该人合法同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该财产;
- 在与第 342 条所述罪行有关的诉讼中,该信用卡已被吊销或注销,是第 321 条所述的伪造文件,或者从未签发过与该信用卡完全相同的信用卡;并且
- 该人根据其个人知识的任何事实,作为证明 (a) 至 (c.1) 段所述陈述的依据。
各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意图提供”此宣誓书证据。(657.1(3)) 法院仍然可以命令宣誓人出庭接受审查。
另见 [证明证物的民事诉讼规则]。
- ↑ R. v. Vallillee (1974), 15 C.C.C. (2d) 409 (CA) - 被告人使用被盗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租了一辆车
- R. v. Savage, [2003] O.J. No. 4052
- R. v. Botha, 2011 ONCJ 326 -- 无罪释放;无法推断意图;身份证未填妥
- 加拿大刑法/罪行/盗窃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