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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披露/第三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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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下的生产 / O'Connor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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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一项命令,要求第三方,即除皇室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一方,为在法庭上使用目的提供相关文件。

该申请,通常被称为 "O'Connor 申请"[1],是一个两阶段过程。首先,申请人必须让法官相信该记录可能与针对被告的诉讼相关。如果是这样,法官可以下令仅供法庭检查。其次,法官必须在检查后确定,文件的哪些部分应提供给辩方。[2]

O'Connor 申请包括向相关各方送达传票和通知。

  1. R. v. O’Connor, [1995] 4 S.C.R. 411
  2. R. v. O’Connor, 1995 CanLII 51 (SCC), [1995] 4 S.C.R. 411
    R. v. McNeil, 2009 SCC 3, [2009] 1 S.C.R. 66 at para. 27

第三方记录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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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披露#控制

第三方包括除检察机关以外的皇室实体,因此将受 O'Connor 申请的约束。[1] 这不适用于警方有义务向皇室披露的材料,作为 "调查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它将构成第一方记录。[2]

对第三方的警方调查记录和警方纪律记录,通常构成第三方记录。[3] 除非不当行为与调查有关,或者可能合理地影响对被告的案件。[4]

记录将由皇室或第三方持有,具体取决于几个因素:[5]

  1. 信息是否是 "调查结果";
  2. 信息创建的目的是什么;
  3. 信息是否是由于或与被告的具体调查或起诉有关而创建或获得的;
  4. 信息是否与具体调查或起诉足够相关
  5. 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即通过事实和证据联系,与调查有关
  6. 信息的性质和内容
  7. 任何第三方是否对信息拥有隐私权益
  1. R. v. McNeil, 2009 SCC 3 [2009] 1 S.C.R. 66 at 13
  2. R v McNeil
  3. R. v. McNeil, at 25
  4. R. v. McNeil,
  5. R. v. Coopsammy, 2008 ABQB 266

法规中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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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的受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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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某些个人信息的记录,如果与性相关罪行有关,则不可披露。为了允许披露这些记录中的任何一项,必须根据第 278.3 条由法官下令,该条规定了允许披露的理由。

“记录”的定义
278.1 为第 278.2 条至第 278.9 条的目的,“记录”是指任何形式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记录,这些记录存在合理的隐私期望,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精神病学、治疗、咨询、教育、就业、儿童福利、收养和社会服务记录、个人日记和日记,以及包含个人信息的记录,其制作或披露受到任何其他加拿大议会法案或省级立法机关的保护,但不包括由负责调查或起诉犯罪的人员制作的记录。

1997, c. 30, s. 1.


向被告提供记录
278.2 (1) 任何与申诉人或证人有关的记录,不得在涉及以下任何罪行的任何诉讼中提供给被告

(a) 第 151、152、153、153.1、155、159、160、170、171、172、173、210、211、212、213、271、272 或 273 条规定的罪行;
(b) 第 144、145、149、156、245 或 246 条规定的罪行,加拿大法律修订法 1970 年第 C-34 章《刑法典》,该法在 1983 年 1 月 4 日之前生效;或
(c) 第 146、151、153、155、157、166 或 167 条规定的罪行,加拿大法律修订法 1970 年第 C-34 章《刑法典》,该法在 1988 年 1 月 1 日之前生效;

或在涉及两个或多个罪行的任何诉讼中,其中包括 (a) 至 (c) 中任何一条所提到的罪行,但根据第 278.3 条至第 278.91 条除外。

条款的适用
(2) 第 278.1 条、本条和第 278.3 条至第 278.91 条适用于任何人的占有或控制下的记录,包括诉讼中的检察官,除非在检察官占有或控制下的记录的情况下,与该记录相关的申诉人或证人明确放弃了这些条款的适用。

检察官发出通知的义务
(3) 在本条适用的记录属于检察官占有或控制的情况下,检察官应通知被告,该记录在检察官的占有下,但这样做时,检察官不得披露记录的内容。

1997, c. 30, s. 1; 1998, c. 9, s. 3.

制作申请
278.3 (1) 寻求制作第 278.2(1) 条所指记录的被告,必须向审理被告的或正在审理被告的法官提出申请。

...

理由不足
(4) 被告提出的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断言,本身不足以证明该记录可能与审判中的问题或证人作证的能力有关

(a) 该记录存在;
(b) 该记录与申诉人或证人接受或正在接受的医疗或精神治疗、治疗或咨询有关;
(c) 该记录与诉讼的主题事项有关;
(d) 该记录可能披露申诉人或证人之前的不一致陈述;
(e) 该记录可能与申诉人或证人的可信度有关;
(f) 该记录可能与申诉人或证人证词的可信度有关,仅仅是因为申诉人或证人接受或正在接受精神治疗、治疗或咨询;
(g) 该记录可能揭示对申诉人进行性虐待的指控,施虐者为除被告以外的人;
(h) 该记录与申诉人与任何人的性活动有关,包括被告;
(i) 该记录与最近投诉的存在与否有关;
(j) 该记录与申诉人的性声誉有关;或
(k) 该记录是在与针对被告的指控的主题事项的投诉或活动时间相近时制作的。

申请和传票的送达
(5) 被告人应在根据第 278.4(1) 款提到的听证会至少七天前,将申请书送达检察官、拥有或控制该记录的人、申诉人或证人(视情况而定),以及被告所知与该记录有关的任何其他人。 法官可以在司法利益的范围内允许更短的时间间隔。 被告人还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根据第二十二部分以表格 16.1 发出的传票送达拥有或控制该记录的人。

...

1997, c. 30, s. 1.

CCC

披露特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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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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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和平官违反权利的指控时,适用于该调查的培训手册的相关性有限,因为它们不能表明违反行为。 [1]

  1. R. v. Ferrari, 2001 SKQB 340 at 7; R. v. Akinchets, 2011 SKPC 88 - considered training materials on sobriety testing

和平官不当行为(“麦克尼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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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议将某些类型的警察不当行为记录视为主要披露,包括: [1]

  1. 根据《加拿大刑法典》或《受控药物和物质法》作出的任何定罪或有罪判决(未获赦免)。
  2. 根据《加拿大刑法典》或《受控药物和物质法》提出的任何未决指控。
  3. 根据任何其他联邦或省级法规作出的任何定罪或有罪判决。
  4. 根据《警察服务法》或其前身法进行听证后作出的任何不当行为有罪判决。
  5. 根据《警察服务法》提出的任何现行不当行为指控,已发出听证通知。

警察有义务通知检察官任何相关的不当行为,并征求检察官的建议,以确定不当行为记录是否相关。 [2]

检察官应履行关于将这些材料披露给辩方者的守门人职能。 [3]

  1. R. v. McNeil, 2009 SCC 3 (CanLII), [2009] 1 SCR 66 at para. 57 - known as the "Ferguson Five" categories
  2. R v Boyne, 2012 SKCA 124 (CanLII) at para. 34, 35
  3. Boyne at para.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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