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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起诉书和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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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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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控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起诉书或起诉书。起诉书是通常在高等法院处理的指控形式,而起诉书是省级法院使用的形式。

起诉书是和平警官宣誓的指控。(第 507、508、788、789 条和表格 2) 起诉书是非宣誓指控。(第 566、580、591 条和表格 4)

起诉书的目的是:[1]

  1. 启动诉讼程序,直到被告人被提审或指控被驳回;
  2. 通知被告人针对他或她的指控;
  3. 表明在治安法官面前已宣誓做出指控;以及
  4. 对于简易程序罪,向被告人表明起诉书是在诉讼事项发生后的六个月内宣誓的:刑法第 786(2) 条。
  1. R. v. Akey, [1990] O.J. No. 2205 (Gen. Div.) at para. 6

起诉书的提出和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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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告人被捕,就会收到出庭通知。然后,和平警官将通过提出起诉书来创建指控。它通常涉及警官,该警官已形成合理的理由相信发生了刑事犯罪,起草一份起诉书,并连同宣誓的证据摘要一起提交给治安法官。根据第 507 或 508 条,治安法官将决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继续进行宣誓起诉,并让被告人出庭。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官将发出传票或逮捕令,或仅仅确认已向被告人送达的出庭通知。此步骤称为“发布程序”。完成后,被告人将被要求在首次出庭日期出庭。如果不满意,法官可以取消出庭通知、承诺出庭或认罪。

起诉书的格式取自法典表格 2

起诉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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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迪克森在 R. v. Sault Ste. Marie (1978), 40 C.C.C.(2d), 1978 CanLII 11 (SCC), at 353, 考虑了起诉书效力的演变,在现代,实质胜于形式。

日期“仅在出现时效问题时才相关和重要”。[1] 如果日期错误,则可以推断出正确的日期。

如果起诉书的日期已修改,但没有说明情况,则会构成无效。[2]

有一种可以反驳的推定,即治安法官只会在其权限内行事。[3]

人们常说,一份起诉书,在其表面包含的矛盾是无法实现的,就是无效的。[4]

  1. R. v. Dean, (1985), 36 Alta. L.R. (2d) 8 (Q.B.)
  2. R. v. Howell 1978 CanLII 692 (AB QB), (1978), 14 A.R. 299
  3. R. v. Justice of the Peace; Ex Parte Robertson, [1971] 1 O.R. 12 (CA)
  4. R. v. George, 1993 CanLII 4609 (NS SC)

撤销起诉书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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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 504 到 508 条规定的程序没有得到遵守,并且导致管辖权丧失,则被告人可以申请撤销起诉书。

起诉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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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起诉书可以根据第 601 条进行修改。[1]

根据第 601(3)(b) 和 (c) 条,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修改起诉书的形式或实质。[2]

被告人选择举证之前进行的修改通常会得到允许。[3]

修改起诉书是法律问题(第 601(6) 条)。

  1. 第 601 条专门处理可公诉罪,但第 795 条允许其同样适用于简易程序罪
  2. 例如参见 R. v. McConnell, 2005 CanLII 13781 (ONCA)
  3. R. v. M. (E.A.D.), 2008 MBCA 78 (MBCA)

与审判或初步调查中的证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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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判或初步调查已经开始,检察官或法官可以根据第 601(2) 条修改起诉书,使其与证据一致。

另见第 601(b)(i) 条

根据第 601(4.4) 条,如果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起诉书,或案件发生在法院的地理管辖区内,则证据与起诉书中规定的时间或管辖区之间的差异并不重要。

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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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1(4) 条规定了法院应考虑的因素

601.

...

法院应考虑的事项
(4) 法院在考虑是否应修改起诉书或其中的一项罪名时,应考虑

(a) 初步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所揭示的事项;
(b) 如果有的话,审判中取得的证据;
(c) 案件情况;
(d) 被告人是否因第 (2) 或 (3) 款所述的任何差异、错误或遗漏而在其辩护中受到误导或损害;以及
(e) 考虑到案件的实质,拟议的修改是否可以在不造成不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刑法典

如果被告人因修改而受到损害,则不会批准修改。要构成“损害”,修改必须是创建被告人不知情的罪行或改变辩护进行的方式。[1]

修改不能完全替代完全独立的指控,也不能“根本上”改变对被告的指控。[2]

但是,在审判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只要对章节号进行更正,就可以被允许。[3]


根据第 601(5) 条,如果被告因“差异、错误或遗漏”而受到损害,法院可以休庭。

  1. R. v. Ali, 2008 ABCA 361
  2. R. v. Charlton and Ostere (1976), 30 C.C.C. (2d) 372 (B.C.C.A.)
  3. R. v. Hubek, 2011 ABCA 254 at para. 14

优先起诉书和直接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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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部分第 574 条和第 577 条规定了优先起诉书的能力。

检察官可以优先起诉书
574. (1)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外,检察官无论指控是否包含在同一份起诉书中,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对任何被下令接受审判的人员提起起诉书:

(a) 对该人员被下令接受审判的任何指控;或
(b) 基于在初步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所揭示的事实,除或替代该人员被下令接受审判的任何指控,提出的任何指控。

在没有请求初步调查的情况下优先起诉书
(1.1) 如果一个人没有根据第 536(4) 条或第 536.1(3) 条要求对指控进行初步调查,检察官可以在该人对起诉书作出选择、重新选择或视为选择后,在任何时间对该人提出起诉书,但须符合本条第 (3) 款的规定。,或任何包含的指控。

优先起诉单个起诉书
(1.2) 如果根据第 (1) 款和第 (1.1) 款都可以优先起诉,检察官可以针对第 (1) 款所指的一项或多项指控,以及第 (1.1) 款所指的一项或多项指控或包含的指控,优先起诉一份起诉书。

同意纳入其他指控
(2) 根据第 (1) 款至第 (1.2) 款优先起诉的起诉书,如果被告同意,可以包括这些条款中未提及的指控,并且对所指控的罪行的处理、审判和判决以及处罚,应与被告被下令接受审判的罪行相同。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完全发生在被告所在法院所在的省份以外的省份,则第 478(3) 条适用。

...

R.S.,1985,c. C-46,s. 574;R.S.,1985,c. 27 (第 1 次增补),s. 113;2002,c. 13,s. 45。


CCC

优先起诉书是指在审判开始时,将起诉书“提交”给高等法院。[1]

一旦优先起诉书被优先起诉,任何因逮捕、传讯或初步调查而产生的缺陷都不会使起诉书无效。[2]

  1. R. v. Chabot 1980 CanLII 54 (SCC), [1980] 2 SCR 985
    R v Tippett 2010 NLCA 49
  2. R. v. Chabot 1980 CanLII 54 (SCC), [1980] 2 SCR 985
    R. v. Dowson (1983), [1983] 2 S.C.R. 144 (S.C.C.)

直接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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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书”是指在没有被告可以选择进行初步调查的起诉书的情况下,提交给高等法院法官的起诉书。

直接起诉书
577. 尽管有第 574 条,即使被告没有获得要求进行初步调查的机会,初步调查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或者已经进行了初步调查但被告被释放,但也可以优先起诉书,如果

(a) 在由检察长进行的起诉或检察长干预的起诉中,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书面个人同意书已提交法院;或者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法院法官下令。

R.S.,1985,c. C-46,s. 577;R.S.,1985,c. 27 (第 1 次增补),s. 115,c. 1 (第 4 次增补),s. 18(F);2002,c. 13,s. 46。


CCC

第 577 条被认为是合宪的,尽管它会导致失去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利。[1] 但是,如果优先起诉直接起诉书与对新指控的披露不足相结合,那么它可能导致违反宪章第 7 条关于充分答辩和辩护的权利。[2]

如果优先起诉直接起诉书,则被告被视为已放弃初步调查,并已选择由法官和陪审团审判。(565)

即使之前已经选择省级法院审判,也可以使用直接起诉书。[3] 也可以在罪行属于第 553 条规定的绝对管辖权范围内时使用。[4]

直接起诉书最常用于:[5]

  1. 审判延迟可能会剥夺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
  2. 证人的身心健康、年龄、安全或其亲属的安全,以及让证人多次作证的困难;
  3. 例如,通过保护线人和正在进行的警方调查来维护皇室证据的完整性;
  4. 证据可能被毁坏的风险;
  5. 公共安全原因;
  6. 避免因延迟逮捕而导致的多重诉讼的需要;
  7. 被告由于错误而在初步调查后被错误地释放,或者发现了新的证据;
  8. 初步调查将是不合理的高成本、复杂或冗长,或者由于问题的性质或证据的性质,不适合进行初步调查;
  9. 所指控的罪行如此有争议,以至于尽快审判案件符合公众利益;以及
  10. 某些指南列出了额外的、更广泛的标准,例如维护公众对司法行政的信任、公共利益,或者案件是臭名昭著的或对公众特别重要,直接起诉书是最合适的程序,或者有特别需要加快诉讼进程。

检察长无需说明决定优先起诉直接起诉书的理由。[6]

第 577 条赋予的权力是皇室的酌处权。[7] 但是,它可以因违反宪章而受到审查。[8]

辩方可能能够让法院下令从参与决定的司法系统参与者那里获取证据,以及与决定直接起诉书相关的文件。[9] 要获得此类披露,必须有很高的标准,需要有恶意或“公然不当行为”的证据。[10] 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这些文件属于律师-委托人特权的例外情况。[11]

根据第 577 条行使权力可以被审查为滥用程序。[12]

要获得补救,必须证明“酌处权是出于不正当或武断的动机而行使的”。[13] 必须有“支持法庭之前指控的明确而有力的证据”。[span>14]

检察长的同意书通常应附有签名,并在直接起诉书中找到。但是,也可以通过附上检察长同意起诉书的信件来证明有效。[15]

  1. R. v. Ertel (1987) 35 CCC (3d) 398
    Re Regina and Arviv 1985 CanLII 161 (ON CA), (1985), 19 C.C.C. (3d) 395
    另见 R. v. Charlie1998 CanLII 4145 (BC CA), (1998), 126 C.C.C. (3d) 513 (BCCA)
  2. Arviv at para. 26
  3. Sher v. The Queen, 2012 ONSC 4783 at para. 14
    R v Poloni, 2009 BCSC 629 (“[案例法]都明确说明检察长有权直接起诉先前已选择在省级法院审判的被告。”)
  4. R. v. Beaudry, [1967] 1 C.C.C. 272 (BCCA)
  5. R. v. S.J.L., 2009 SCC 14 (CanLII), [2009] 1 SCR 426 at para. 38
  6. Sher v .The Queen, 2012 ONSC 4783 at para. 27, 29
  7. R. v. Ertel (1987) 35 CCC (3d) 398
  8. R. v. Dallas, Hinchcliffe & Terezakis, 2001 BCSC 77 (CanLII) at para. 21
  9. R v Durette, 1992 CanLII 2779 (ON CA), (1992), 72 C.C.C. (3d) 421 - 法官拒绝下令从检察官那里获取陈述,但下令密封相关文件的副本
  10. R. v. Chan, 2003 ABQB 169 - 披露申请被驳回
  11. R. v. Trang, 2002 ABQB 744 (CanLII) 第 419 段
  12. 例如 R. v. Trang, 2002 ABQB 744 第 369 段
  13. R. v. Beare 1988 CanLII 126 (SCC)
  14. R. v. Dallas, Hinchcliffe & Terezakis, 2001 BCSC 77 第 21 段
  15. 参阅 R. v. L'Henaff, 1999 SKQB 259 以了解起诉书格式

参见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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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