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审前事宜/公众和媒体限制
在审判开始之前,通常预期所有潜在证人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这通常是根据一方或法院本身的动议进行的。
排除证人的原因是因为证人在作证前听到其他证人的证据,会对证人的可信度产生负面影响。 [1]
刑法允许几种类型的出版禁令
- 限制发布识别性侵犯申诉人的信息的命令 [ 第 486.4 条 ]
- 限制发布识别受害者和证人的信息的命令 [ 第 486.5(1) 条 ]
- 限制发布识别司法系统参与者的信息的命令 [ 第 486.5(2) 条 ]
根据第 486.6 条,任何违反这些命令的人(第 486.4(1)、(2) 或 (3) 条或第 486.5(1) 或 (2) 条)可能构成简易程序罪的罪犯。
第 486.5(1) 条赋予法院权力,可以发布“指示任何可能识别受害者或证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在任何文件或广播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的命令,如果法官或司法人员认为该命令对于司法公正的适当管理是必要的。
虽然第 486.5(2) 条提供了发布命令以不公开“可能识别司法系统参与者的信息”的权力。
检察官、受害者或证人、法官或司法人员可以申请此命令。(第 486.5(1) 条)
根据第 486.5(4) 条,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且必须通知检察官、被告或法官指定的受该命令影响的任何其他人。申请本身以及关于该申请的听证会内容不得发布。(第 486.5(6)、(9) 条)
只有在申请人证明该命令是“为了司法公正的适当管理而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发布该命令。(第 486(1)、(2)、(5) 条)
第 486.5(7) 条规定了必须考虑的因素,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
- (a) 公平公开审判的权利;
- (b) 如果公开受害者、证人或司法系统参与者的身份,是否存在受害者、证人或司法系统参与者会遭受重大伤害的真正和实质性风险;
- (c) 受害者、证人或司法系统参与者是否需要该命令来保障他们的安全或保护他们免受恐吓或报复;
- (d) 社会鼓励举报犯罪以及受害者、证人和司法系统参与者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利益;
- (e) 是否有有效的替代措施可以保护受害者、证人或司法系统参与者的身份;
- (f) 提议的命令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 (g) 提议的命令对受其影响者的言论自由的影响;以及
- (h) 法官或司法人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根据第 486.4(1)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任何可能识别申诉人或证人的信息”不得发布、广播或传播的命令,该命令适用于任何性侵犯(如第 486.4(1)(a) 条中所列)。
任何未满 18 岁的申诉人或证人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申请发布命令,如果申诉人、检察官或未满 18 岁的证人提出请求,法官必须发布该命令。(第 486.4(2) 条)
同样,根据第 486.4(3) 条,对于根据第 163.1 条提出的指控,法院必须针对构成儿童色情材料主题的任何人发布命令。
- ↑ R. v. Smuk (1971), 3 CCC (2d) 457 (BCCA)
根据第 631(6) 条,如果法院或王室认为“为了司法公正的适当管理而必要”,可以发布禁止发布可能识别陪审团成员的任何信息的命令。
只有在审判结束后,法官才应该拒绝媒体访问初步调查证据的请求,前提是
- 这样的命令对于防止对司法公正的适当管理构成严重风险是必要的,因为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将无法阻止该风险;以及
- 禁令的积极影响超过了对当事人和公众权利和利益的不利影响,包括对言论自由权、被告接受公平和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司法管理效率的影响。
法官必须依靠实际证据,而不仅仅依靠司法常识和逻辑本身。 [1]
- ↑ CTV Television Inc. v. R. et al., 2006 MBCA 132 (CanLII)
第 486 条规定了所有刑事诉讼都在公开法庭上进行的基本原则,但如果“出于维护公共道德、维持秩序、司法公正的适当管理”或损害国际关系或国家防御/安全,可以排除任何人。
在某些情况下排除公众
486. (1) 对被告人的任何诉讼均应在公开法庭上进行,但主审法官或司法人员可以发布命令,禁止所有或任何公众成员进入法庭,参加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如果法官或司法人员认为发布此类命令是为了维护公共道德、维持秩序或司法公正的适当管理,或者是为了防止损害国际关系或国家防御或国家安全而必要。保护未满 18 岁的证人和司法系统参与者
(2) 为第 (1) 款之目的,“司法公正的适当管理”包括确保
- (a) 在所有诉讼程序中保护未满十八岁证人的利益;以及
- (b) 保护参与诉讼的司法系统参与者。
陈述理由
(3)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第 151、152、153、153.1、155 或 159 条、第 160(2) 或 (3) 款或第 163.1、170、171、171.1、172、172.1、172.2、173、212、271、272、273、279.01、279.011、279.02 或 279.03 条的罪行,并且检察官或被告申请根据第 (1) 款的命令,法官或法官应在未发布此类命令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说明不发布命令的原因。R.S., 1985, c. C-46, s. 486;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203, c. 19 (3rd Supp.), s. 14, c. 23 (4th Supp.), s. 1; 1992, c. 1, s. 60(F), c. 21, s. 9; 1993, c. 45, s. 7; 1997, c. 16, s. 6; 1999, c. 25, s. 2(Preamble); 2001, c. 32, s. 29, c. 41, ss. 16, 34, 133; 2002, c. 13, s. 20; 2005, c. 32, s. 15, c. 43, ss. 4, 8; 2010, c. 3, s. 4; 2012, c. 1, s. 28.
– CCC
这些规定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使用,包括审判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