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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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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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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法官从《刑法典》第十八部分获得其所有权力。 [1]


  1. R. v. Hynes (2001), 159 C.C.C. (3d) 359 (S.C.C.)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提交给高等法院的法官审理。 [1] 在实践中,调查被用来检验皇冠案件的强度。

其目的也是“保护被告免于不必要的,甚至不恰当的公开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构没有掌握足以继续进行诉讼的证据”。 [2]

它是一种“快速指控筛选机制”。 [3]

在 2005 年的修正案之前,它也被用作发现的场所。 [4]

调查法官根据第 537 条拥有监管调查过程的一般权力。法官可以要求律师界定将传唤证据的议题(参见第 536.3 条),并可以根据第 536.5 条和第 549 条进一步限制调查范围。

  1. R. v. O’Connor (1995), 191 N.R. 1 (S.C.C.) at para. 134 ("The primary function of the preliminary inquiry...is undoubtedly to ascertain that the Crown ha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commit the accused to trial")
    R. v. Hynes (D.W.) (2001), 278 N.R. 299 (SCC) at para. 30-31
  2. Skogman v. The Queen, 1984 CanLII 22 (SCC), [1984] 2 SCR 93 at p. 105
  3. R v. Hynes 2001 SCC 82 (CanLII), [2001] 3 S.C.R. 623
  4. Skogman v. The Queen, 1984 CanLII 22 (SCC), [1984] 2 SCR 93 at p. 105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has become a forum where the accused is afforded an opportunity to discover and to appreciate the case to be made against him at trial where the requisite evidence is found to be present")
    See R. v. Kasook, 2000 NWTSC 33 at para. 25

初步调查只能适用于可公诉罪。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将安排听证会

  • 被告选择由省级法院法官单独审判或由法官和陪审团审判(第 536(2)、(4) 条)
  • 被告被控犯有第 469 条规定的罪行(例如谋杀、叛国等)
  • 被告拒绝做出选择(第 565 条)
  •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命令该案件以公诉方式起诉(第 555(1) 条)
  • 检察长下令由法官和陪审团审判(第 568 条)

在选择时,法官必须在信息上加注背书,以显示选择和谁做出了选择。(第 536(4.1) 条)

如果有多名被告,如果一人选择进行初步调查,则其他人被视为做出了相同的选择。(第 536(4.2)、567 条)

时限由法院根据第 482 条和第 482.1 条的法院规则设定。

初步调查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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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536 条,在设定初步调查日期之前的某个时间,法官必须向被告宣读其选举地址

您可以选择由省级法院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并且没有进行初步调查;或者,您可以选择由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或者,您可以选择由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法院审判。如果您现在不做出选择,您将被视为选择由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法院审判。如果您选择由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或由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法院审判,或者如果您被视为选择由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法院审判,您只有在您或检察官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初步调查。您选择如何审判?


问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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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536.3 条,如果被告选择进行初步调查,律师必须向法院和另一方提供一份声明,该声明列出证据应涵盖的议题,并列出预期提供证据的证人清单

议题和证人陈述
536.3 如果提出初步调查请求,检察官或如果被告提出请求,被告律师应在根据第 482 条或第 482.1 条制定的法院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或如果没有此类规则,在法官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和另一方提供一份陈述,该陈述列出

(a) 提出请求的一方希望在调查中提供证据的议题;以及
(b) 提出请求的一方希望在调查中听取的证人。

2002 年第 13 号法第 27 条;2011 年第 16 号法第 3(F) 条。


CCC


出版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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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有多项出版禁令

  • 投诉人身份(第 486.4(1) 和 (2) 条、第 486.4(3) 条 [强制性];第 486.4(1) 条、第 486.5(1) 条)
  • 被告的供认(第 542 条)[强制性]
  • 初步调查证据(第 539 条)
  • 证人身份(第 486.5(1) 条)
  • 司法系统参与者身份(第 486.2(5) 条)

参见更多: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与实践/审前事项/公共和媒体限制

皇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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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对他们希望传唤的证人拥有无限的酌情权。法官无权指示皇室传唤证人。[1]

  1. R. v. Brass (1981), 64 C.C.C. (2d) 206 (Sask. Q.B.)

辩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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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541(2) 条,一旦皇室在初步调查中结案,主审法官必须询问被告是否愿意为自己作证。对被告的陈述如下:

您想对这些指控或可能由检方提供的证据引发的任何其他指控说些什么吗?您没有义务说任何话,但您所说的话可能作为证据在审判中对您不利。您不应因对您的任何承诺或威胁而做出任何认罪或认罪,但如果您做出任何陈述,即使有承诺或威胁,该陈述也可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对您不利。

被告所说的一切都可以被记录下来并用作证据。(第 541(2) 条)

被告有权传唤任何他想要的证人(第 541(4) 条)。法官应确保询问被告是否要传唤任何其他证人。(第 541(3) 条)

法官必须调查自诉被告是否有证人要作为证据传唤。[1]


  1. R. v. LeBlanc, 2009 NBCA 84, 250 C.C.C. (3d) 29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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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的测试与非诉讼或指示判决的动议相同。[1]

  1. R v Arcuri per McLachlin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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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调查的法官将接受证据,包括“在案件情况下,法官认为可信或可靠的证据,即使该证据原本不可采纳,包括证人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方式记录的陈述。”(第 540(7) 条)任何时候,根据第 540(7) 条提出的证据都必须向其他当事人提供“提交证据的意图以及陈述的副本”的合理通知。(第 540(8) 条)

皇室可以提供被告的承认或认罪的证据,“该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来反对被告。(第 542(1) 条

根据第 548(1) 条,法院必须决定是否在任何可以采纳的证据之上,一个受到适当指示的合理陪审团可以做出有罪判决。[1]

如果每个罪行要素都有直接证据,法院必须命令被告接受该指控的审判。辩护证据不会导致指控被撤销。

如果提供了间接证据,法院将对所有证据进行“有限的权衡”,以确定一个受到适当指示的合理陪审团是否可以做出有罪判决。这包括考虑从证据中推断出的推理的合理性。

法官不得因任何宪法违规行为而在调查中排除证据。[2]

法官无权强迫皇室向辩方提供细节或披露,或强迫生产第三方记录。此外,法官不能下令因程序滥用而中止诉讼。[3]

然而,法官可以排除被告的陈述,因为它是自愿的。[4]

  1. 见 R. v. Arcuri,[2001] 2 S.C.R. 828 2001 SCC 54
    美利坚合众国诉谢泼德,[1977] 2 SCR 1067 1976 CanLII 8
    Mezzo v. R., [1986] 1 S.C.R 802 1986 CanLII 16
    Dubois v. The Queen, [1986] 1 SCR 366 1986 CanLII 60
    R. v. Charemski, [1998] 1 S.C.R. 679 1998 CanLII 819
    R. v. Monteleone, [1987] 2 SCR 154 1987 CanLII 16
  2. 见 R. v. R. (L.),1995 CanLII 8928 (ON CA),(1995),28 C.R.R. (2d) 173,第 183 页,由 Arbour J.A. 撰写。
  3. R. v. Hynes (2001),159 C.C.C. (3d) 359,(S.C.C.),第 33 和 38 段。
  4. R. v. Hynes (2001),159 C.C.C. (3d) 359 (S.C.C.),第 32 和 47 段。

承认或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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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认罪、承认或陈述在审判中适用相同的测试,可以作为证据采纳。[1] 因此,皇室必须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该陈述是真实做出的,并且必须证明该陈述是自愿做出的,毫无疑问。[2]

  1. 见 R. v. Pickett (1975),28 C.C.C. (2d) 297 (Ont. C.A.),第 303 页,由 Jessup J.A. 撰写。
  2. 例如,R. v. Mulligan (1955),111 C.C.C. 173 (Ont. C.A.),第 176-7 页,由 MacKay J.A. 撰写。

辩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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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没有律师,根据第 541(2) 条,法官必须在被告传唤任何辩方证据之前警告被告。建议的警告包括以下内容:

“您想对这些指控或可能由检方提供的证据引发的任何其他指控说些什么吗?您没有义务说任何话,但您所说的话可能作为证据在审判中对您不利。您不应因对您的任何承诺或威胁而做出任何认罪或认罪,但如果您做出任何陈述,即使有承诺或威胁,该陈述也可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对您不利。”

决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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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取证据和辩论后,法院必须做出裁决,决定是否将被告提交审判,以接受指控的审判。

如果证据不足以将案件提交审判,法官可以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接受审判令或撤销令
548. (1) 当法官收到所有证据后,他应

(a) 如果在他看来有足够的证据将被告送审,以接受所指控的罪行或与同一交易相关的任何其他可公诉罪行的审判,命令被告接受审判;或者
(b) 如果在他看来,根据所有证据,没有足够的理由将被告送审,以接受所指控的罪行或与同一交易相关的任何其他可公诉罪行的审判,则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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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调查结束之前,被告随时可以同意提交。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经同意接受审判令
549. (1) 不管本法其他任何规定,法官可以在初步调查的任何阶段,经被告和检察官同意,命令被告在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法院接受审判,而无需采取或记录任何证据或进一步证据。

有限初步调查
(1.1) 如果检察官和被告根据第 536.5 条同意将初步调查范围限制在特定问题上,则法官无需记录任何其他问题的证据,就可以命令被告在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法院接受审判。

程序
(2) 如果被告根据本条被命令接受审判,法官应在起诉书上签署被告和检察官同意书的声明,此后被告在所有方面都应与根据第 548 条被命令接受审判的被告一样处理。

R.S.,1985,c. C-46,第 549 条;R.S.,1985,c. 27(第 1 次补充),第 101 条;2002,c. 13,第 30 条。


CCC

法官下令某人接受审判后,他也可以审查任何拘留令或释放条件。(第 523(2)(b)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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