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可用判决/监禁
根据第 718.3 和 787 条的授权,法官有权判处监禁刑。
惩罚程度
718.3 (1) 只要某项法令对某项罪行规定了不同的惩罚程度或种类,则对犯下该罪行的人员的判罚应由判决该罪行的法院自行决定,但需遵守该法令中规定的限制。
关于惩罚的酌处权
(2) 只要某项法令对某项罪行规定了某种惩罚,则对犯下该罪行的人员的判罚应由判决该罪行的法院自行决定,但需遵守该法令中规定的限制,但除非明确规定为最低刑罚,否则任何刑罚均不为最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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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第 22 号法第 6 条;1997 年第 18 号法第 141 条;2002 年第 1 号法第 1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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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罚
787. (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因简易程序定罪而被判犯有罪行的人员,均可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 CCC
间歇性判决
732. (1) 当法院对犯有罪行的人员判处不超过 90 天的监禁刑(无论是否因未缴纳罚款而判处),法院可考虑犯人的年龄和品行、犯罪性质及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有合适的住所以确保服刑顺利,并作出如下判决:
- (a) 判决以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的时段间歇性执行;以及
- (b) 判决犯人在服刑期间不予监禁时须遵守缓刑令中规定的条件,并在完成间歇性监禁刑后获释时,如法院判令,须遵守缓刑令中规定的条件。
更改间歇性判决申请
(2) 被判处间歇性监禁刑的人员,可在向检察官发出通知后,向判决该罪行的法院申请将该判决改为连续执行。
如后续有犯罪,法院可更改间歇性判决
(3) 当法院对正在执行另一项罪行判处的间歇性监禁刑的人员判处监禁刑时,除非法院另有判令,否则未执行完的间歇性监禁刑应连续执行。
– CCC
间歇性判决不得超过 90 天,包括连续判决总计超过 90 天。[1]
间歇性判决“在‘真正坐牢’的谴责和威慑功能以及维护罪犯工作、家庭关系和责任,以及对社区的义务的恢复功能之间取得了立法平衡”。[2]
法院无权在判令后将间歇性判决改为非间歇性判决。[3]
有一些迹象表明,法院对更改有条件监禁刑的进出时间具有一定的管辖权。[4]
- ↑ R. v. Balachanoff, 2003 BCCA 433
- ↑ R. v. Middleton (2009), 388 N.R. 89, 第 45 段
- ↑ R v Germaine (1980) 39 NSR (2d) 177 第 5 段;R v Jules [1988] BCJ No 1605
- ↑ R. v. E.K., 2012 BCPC 132
参见 加拿大刑事程序和实践/审判/审判法官的角色#Functus_Officio 教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