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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决/罪行/拐骗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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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十六岁以下的人
280. (1) 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未满十六岁的未婚人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的占有中带走或导致其被带走,违背该人士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的意愿,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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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c. C-34, s. 249; 1980-81-82-83, c. 125, s. 20.


拐骗十四岁以下的人
281. 任何非未满十四岁人士的父母、监护人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非法带走、诱骗、隐瞒、拘留、接收或窝藏该人士,意图剥夺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对该人士的占有,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
R.S., c. C-34, s. 250; 1980-81-82-83, c. 125, s. 20.


违反监护令的拐骗行为
282. (1) 任何人是未满十四岁人士的父母、监护人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违反加拿大任何法院针对该人士做出的监护令的监护条款,带走、诱骗、隐瞒、拘留、接收或窝藏该人士,意图剥夺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对该人士的占有,均属

(a) 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
(b) 可处以简易程序判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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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1985, c. C-46, s. 282; 1993, c. 45, s. 4.


拐骗
283. (1) 任何人是未满十四岁人士的父母、监护人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无论是否有加拿大任何法院针对该人士做出的监护令,带走、诱骗、隐瞒、拘留、接收或窝藏该人士,意图剥夺父母或监护人,或任何其他照料或负责该人士的人对该人士的占有,均属

(a) 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监禁;或
(b) 可处以简易程序判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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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1985, c. C-46, s. 283; 1993, c. 45, 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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