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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刑事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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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9 条
(1) 任何人若

(a) 在做任何事,或
(b) 在不做任何他应该做的事时,

表现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生命漠不关心或鲁莽的态度,即构成刑事疏忽。
(2) 本节所指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 任何因刑事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人,均犯有可公诉罪行,并可

(b) ...处以终身监禁。


刑法典

辅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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