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9 条(1) 任何人若 (a) 在做任何事,或 (b) 在不做任何他应该做的事时, 表现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生命漠不关心或鲁莽的态度,即构成刑事疏忽。(2) 本节所指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220. 任何因刑事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人,均犯有可公诉罪行,并可 (b) ...处以终身监禁。 – 刑法典
第 219 条(1) 任何人若
表现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生命漠不关心或鲁莽的态度,即构成刑事疏忽。(2) 本节所指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220. 任何因刑事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人,均犯有可公诉罪行,并可
– 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