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刑事疏忽
外观
虽然刑事疏忽是一个定义广泛的罪行,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刑事疏忽指控都与被告驾驶机动车辆有关。
刑事疏忽
219. (1) 任何人
- (a) 在做任何事情时,或
- (b) 在省略做任何他应该做的事情时,
表现出对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肆意或鲁莽的漠视,即构成刑事疏忽。
“责任”的定义
(2) 就本条而言,“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责任。
R.S., c. C-34, s. 202.
– 刑法
因刑事疏忽导致死亡
220. 任何人因刑事疏忽导致他人死亡,即犯有可公诉罪行,应处以
- (a) 在使用枪支实施罪行的情况下,终身监禁,并处以至少四年监禁;以及
-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终身监禁。
R.S., 1985, c. C-46, s. 220; 1995, c. 39, s. 141.
– 刑法
因刑事疏忽导致人身伤害
221. 任何人因刑事疏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即犯有可公诉罪行,应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
R.S., c. C-34, s. 204.
– 刑法
检察院应证明以下要素
刑事疏忽:第 219 条
因刑事疏忽导致死亡:第 220 条
除了刑事疏忽的要素外,其他要素还包括
- 另一人死亡
- 被告的行为导致死亡
- 该行为涉及枪支
因刑事疏忽导致人身伤害:第 221 条
除了刑事疏忽的要素外,其他要素还包括
- 另一人遭受人身伤害
- 被告的行为导致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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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v. Vermette, 2012 MBQB 46 -- 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