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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克服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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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对犯罪行为的抵抗
246. 任何人,出于使自己或他人能够或协助他人实施一项可公诉罪行的意图,

(a) 以任何方式企图勒死、窒息或扼杀他人,或以任何可能导致勒死、窒息或扼杀的方式企图使他人昏迷、失去知觉或无力抵抗,或
(b) 向任何人施用或造成施用到任何人身上,或企图施用到任何人身上,或造成或企图造成任何人服用麻醉或强力药物、物质或东西,

即属犯可公诉罪,可处无期徒刑。

R.S.,c. C-34,s. 230;1972,c. 13,s. 70。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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