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非法集会和暴乱
外观
暴乱者的惩罚
65. 任何参与暴乱的人均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R.S.,c. C-34,s. 66。
非法集会的处罚
66. 任何参与非法集会的人均犯有可由治安法官审判的罪行。R.S.,c. C-34,s.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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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告相关的罪行
68. 任何犯有以下罪行的人均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终身监禁
- (a) 有意并以暴力方式反对、阻碍或攻击开始或即将开始或正在进行第 67 条所述公告的人,使其无法公告;
- (b) 在第 67 条所述公告发布后 30 分钟内没有和平地离开公告发布地点;或
- (c) 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没有人有意并以暴力方式反对、阻碍或攻击本应进行公告的人,该公告将在该地点发布的情况下,没有在 30 分钟内离开该地点。
R.S.,c. C-34,s. 69。
治安官的疏忽
69. 任何接到其管辖区域内发生暴乱通知的治安官,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平息暴乱,均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R.S.,c. C-34,s. 70。
– 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