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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程序/判刑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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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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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圈是在判刑听证程序中可供原住民罪犯使用的额外步骤。在判刑听证之前,会举行一个仪式,罪犯会在仪式上与罪行的受害者、社区代表(包括长老)和司法系统成员(包括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有时还有法官)见面。罪犯将被要求倾听每个成员对罪犯和罪行的看法。然后,圆圈成员将共同得出关于适合且适当的判决的结论,该结论最终将由法官在判刑听证会上考虑。

刑法典中没有提到判刑圈。判令判刑的权力来自法官在判刑听证会上的权力。[1]

然而,判刑的权力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可以选择不遵循圆圈的建议。

  1. R. v. Munson, 2003 SKCA 28 (CanLII), 2003 SKCA 28, 172 C.C.C. (3d) 515, at para. 70
    R. v. Morin, 1995 CanLII 3999 (SK CA)

允许圈子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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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令判刑圈方面有自由裁量权。判令圆圈的预期标准要求:[1]

  1. 被告必须同意转介到判刑圈。
  2. 被告必须在举行圆圈的社区中扎根,并且参与者来自该社区。
  3. 必须有愿意参与的长老或受人尊敬的非政治社区领导人。
  4. 受害者愿意参与,并且在同意参与时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或压力。
  5. 法院应尽力事先确定受害者是否患有受虐配偶综合征。如果是,则应为她提供咨询服务,并在圆圈中由支持团队陪同。
  6. 争议事实已事先解决。
  7. 该案是法院愿意冒一定风险并偏离通常的判刑范围的案件。

关于第二个标准,法官将考虑他面前的证据,并且必须确信该社区具有以下特征:[2]

  1. 该社区的成员种族、宗教或文化,或地理或其他特征将其与其他社区区分开来,从而使该社区界定得相当清楚;
  2. 该社区不仅承认被告是其成员,而且承认被告与社区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使被告对他或她对任何犯罪行为负责;
  3. 该社区支持被告克服其在法律上的困难,并准备接受被告为一个有能力、意愿、需要和真诚地恢复(治愈)其与社区和与罪行受害者关系的人;
  4. 该社区拥有足够的治愈或恢复资源来帮助被告(并在必要时帮助受罪行影响的其他人员)恢复或治愈。


  1. R. v. Morin, 1995 CanLII 3999 (SK CA)
  2. R. v. Morin, 1995 CanLII 3999 (SK CA) at 87 (in dissent on another issue)

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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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v McDonald, 2012 SKQB 158 - 由于缺乏适当定义的“社区”而被拒绝请求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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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