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财产法/导论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面向开放的世界

在加拿大,有两个平行的法律体系适用于许多法律领域。最流行的是普通法,它被大多数省份和地区采用,魁北克省除外,魁北克省处于民法体系之下。

财产的含义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从哲学角度来说,法律上的“财产”并非指物,而是指一种关系。财产的主题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涉及财产的客体。权利的集合包括使用客体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或享受客体的权利,以及处置客体的权利。这种意义上的客体不必是实物。在奴隶制时代,奴隶是财产的客体。在现代,许多抽象概念(如专利或版权)可以成为财产的客体。

话虽如此,在实践中,“财产”和“财产客体”这两个词常常可以互换使用。

普通法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普通法的财产实践分为两种类型:动产和不动产。这在实践中几乎与民法典中的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区别相同 - 见下文。当一个地方的合同或关系影响到另一个地方的土地时,这种区别变得极其重要。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动产的法律是合同或关系所在的法律。但是,适用于土地的法律是土地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一原则被称为“物之所在地法”。例如,如果有人没有遗嘱就死亡,那么土地所在的地区的法律将适用。如果他们带着遗嘱去世,那么遗嘱的有效性将在土地所在的地区进行评估,其影响可能与他们在生前居住或写遗嘱的地方有很大的不同。

不动产与动产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普通法中财产分为两类: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本质上是指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利。动产本质上是指对任何其他财产的权利。

在英国历史上,不动产比动产重要得多。在中世纪,当经济几乎完全依赖农业时,土地是财富的关键。因此,围绕不动产的法律规则发展成为比动产更加复杂的状态。尽管今天,土地在经济中的地位远不如以前重要,但许多加拿大的不动产法仍然遵循中世纪英国的复杂财产规则。术语(“房东”、“产权”、“租户”、“进入和扣押权”、“物之所在地法”、“占有”等)都是直接从这些规则中传承下来的,只有细化,没有根本变化。加拿大财产法/不动产以了解适用的历史、术语和原则。

另一方面,动产直到 20 世纪才拥有相对简单的法律规则,当时动产开始具有更大的价值(公司股份、药品专利和计算机技术都是动产的类型)。因此,动产的规则在最近几十年变得更加复杂,尽管它们看起来比不动产规则更现代。

民法财产法主要源于魁北克民法典,仅适用于该省的财产。它受到法国民法的启发,但在几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并且逐渐融入了几个重要的普通法概念。它还在某些时候影响了加拿大普通法的演变,至少有两种方式。

  • 测量师的作用在民法中与普通法不同,他是由两个人在其中一人援引“le bornage”权利强制对方仲裁其共同边界后聘用的调解人——这导致加拿大法院更多地依赖测量师的证词,而不是普通法所说应该依赖的证词。
  • 民法典中的“转化”原则在安大略省作为“不一致使用测试”潜入普通法一段时间,但现在已经消退,因为它通常被认为与更严格的省份的普通法不相容。然而,它已被引用为一项有效的原则,涉及公共或公用土地。

加拿大财产法/不动产以了解普通法和民法典规则和角色在不动产方面的区别。

与财产类型之间的“不动产”和“动产”划分相似,民法将财产划分为两种类型:动产和不动产。几乎没有区别,除了某些动产(如建筑材料)在民法典中被视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不是动产。在实践中,无论法律体系如何,只有一个区别,即“不动产”土地与“动产”。

返回财产法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