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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程序/《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关于难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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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立法参考
《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关于难民的目标和应用 A2, A3
公共安全与应急准备部长或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干预难民保护司的权利 A170
难民保护的定义 A95(1)
受保护人的定义 A95(2)
需要保护的人的定义 A97
公约难民的定义 A96
从难民或需要保护的人的定义中排除 A98
申请难民保护 A99
难民保护申请的资格 A100, A102
不合格的理由 A101
难民保护司暂停难民保护申请 A103
难民保护司的不合格通知 A104
引渡程序 A105
无证申请人 A106
难民保护司对难民申请的决定 A107(1)
无信服力 A107(2)
难民保护司对明显无根据的难民申请(MUC)的决定 A107.1
难民保护的终止 A108, A40.1
取消难民保护 A109, A40(1)(c)
部长指定的原籍国 (DCO) A109.1
从难民保护司向难民上诉部 (RAD) 上诉 A110
失去永久居民身份 A46
不可入境证明标准 A33
出于安全原因不可入境 A34
因违反人权或国际法不可入境 A35
因严重犯罪不可入境 A36
因有组织犯罪不可入境 A37
不可入境报告 A44
移民司的入境听证 A45, A172 和 A173
遣返前风险评估 (PRRA) A112 到 A11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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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NF 24 部长干预政策 <https://www.canada.ca/content/dam/ircc/migration/ircc/english/resources/manuals/enf/enf24-eng.pdf>, 第 8 页。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