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
外观
这是一本关于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身份的法律流程的书籍,重点介绍了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难民保护司规则。每年都有数万人向加拿大提出难民保护申请。他们所经历的后续流程受本文所述法律集的管辖。
- 解释和定义(RPD 规则 1)
- 与司部沟通(RPD 规则 2)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RPD 规则 3-13)。本节讨论了最初安排听证会的流程、听证会的进行方式、程序顺序以及在听证会之前提供的信息。
- 记录律师(RPD 规则 14-16)。本节讨论了任命和解除律师的流程以及律师行为缺陷如何归因于其客户。
- 诉讼语言(RPD 规则 17-18)
- 口译员(RPD 规则 19)
- 指定代表(RPD 规则 20)
- 个人信息披露(RPD 规则 21)
- 专业知识(RPD 规则 22)
- 无需听证会允许索赔(RPD 规则 23)。本节讨论了委员会的文件审查流程(FRP),该流程也被称为“快速流程”。
- 会议(RPD 规则 24)
- 出庭通知(RPD 规则 25)
- 排除、诚信问题、不可入境和不合格(RPD 规则 26-28)
- 部长干预(RPD 规则 29)
- 被拘留的索赔人或受保护人(RPD 规则 30)。关于被拘留者的出席的规则。
- 文件(RPD 规则 31-43)
- 证人(RPD 规则 44-48)
- 申请(RPD 规则 49-52)
- 更改诉讼地点(RPD 规则 53)
- 更改诉讼日期或时间(RPD 规则 54)
- 加入或分离索赔或申请(RPD 规则 55-56)
- 公开进行的诉讼(RPD 规则 57)
- 观察员(RPD 规则 58)
- 撤回(RPD 规则 59)
- 恢复已撤回的索赔或申请(RPD 规则 60-61)
- 重新开放索赔或申请(RPD 规则 62-63)
- 撤销或停止难民保护的申请(RPD 规则 64)。关于撤销和停止难民身份的规则。
- 放弃(RPD 规则 65)
- 宪法问题通知(RPD 规则 66)
- 决定(RPD 规则 67-68)。讨论了单人小组和三人小组的规则。
- 一般规定(RPD 规则 69-71)。这些规定管理当没有适用规则来管理某事时难民保护司应采取的措施、司部如何偏离这些规则的流程以及未遵守规则的意义。
- 生效(RPD 规则 74)
- RPD 规则附表
- 解释和定义(RAD 规则 1)
- 适用于由上诉对象提起的上诉的规则(RAD 规则第 1 部分 - 规则 2 到 7)
- 包括:需要通知的新问题是什么?
- 适用于部长提起的上诉的规则(RAD 规则第 2 部分 - 规则 8 到 13)
- 适用于所有上诉的规则(RAD 规则第 3 部分 - 规则 14 到 54)
- 适用于举行听证会的上诉的规则(RAD 规则第 4 部分 - 规则 55 到 68)
- 生效(RAD 规则 69)
- RAD 规则附表
- 第 13 条:关于文件和经认证副本的条例
- 第 13.1 条:信息披露 - 授权披露
- 第 13.11 条:关于个人信息披露的条例
- 第 22 条:虚假陈述
- 第 28-52 条:审查的进行
- 第 159-159.7 条:关于申请资格和安全第三国的条例
- 第 159.8 条:关于提供文件的时限的条例
- 第 159.9 条:关于举行听证会的时限的条例
- 第 159.91 条:关于上诉的时限的条例
- 第 230-234 条:关于暂缓遣返令的条例
- 第 315.21 条等:关于国家间信息共享的条例
- 《加拿大难民保护法》关于难民的条款摘要
- 第二至第三节:定义、目标和《加拿大难民保护法》的适用
- 第四至第六节:授权机构
- 第十五至十七节:移民加拿大 - 检查
- 第二十点一至第二十点二节:指定外国国民
- 第二十四节:临时居民许可
- 第二十五节: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
- 第三十一点一节:难民旅行证件
- 第三十三至四十三节:不可入境
- 第四十四至五十三节:失去身份和遣返
- 第七十二至七十五节:司法审查
- 第九十一至第九十一点一节:代理或建议
- 关于《难民公约》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的条款
- 第九十五至第九十七节:难民保护,《难民公约》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
- 第九十八节:排除 - 难民公约
- 第九十九节:申请难民保护。在加拿大境内和境外申请保护的地点和方式。
- 第一百至一百零二节:审查转介申请的资格
- 第一百零三至一百零四节:暂停或终止对申请的审查
- 第一百零六节:没有身份证明的申请人 - 可信度
- 第一百零七节:对难民保护申请的决定。明显毫无根据和没有可信依据的判定。
- 第一百零八节:难民保护的终止
- 第一百零九节:撤销申请
- 第一百零九点一节:指定原籍国
- 第一百一十至一百一十一节:向难民上诉部门上诉
- 第一百一十二至一百一十四节:遣返前风险评估 (PRRA)
- 第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一十六节:不驱回原则
- 第一百一十七至一百二十一点一节:执法 - 人口贩运和走私
- 第一百三十三至一百三十六节:犯罪起诉
- 第一百四十节:扣押
- 第一百五十点一节:信息共享
- 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三节:主席和其他成员
- 第一百五十四节:成员卸任后的处理
- 第一百五十五节:成员无法参加时的处理
- 第一百五十六节:豁免和不传唤
- 第一百五十九节:主席的职责
- 第一百六十一节:委员会和部门规则的运作
- 第一百六十二节:委员会的管辖权及其迅速、非正式处理的义务
- 第一百六十三节:小组的构成。当小组有一名或三名成员时。
- 第一百六十四节:当事人的出席和使用电信进行听证会
- 第一百六十五节:每个部门和每个成员的权力。这描述了各部门和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包括《调查法》授予的权力。
- 第一百六十六节:程序必须在公众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该法案的条款以及每个部门程序的隐私和保密性。
- 第一百六十七节:获得法律咨询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
- 第一百六十八节:放弃程序
- 第一百六十九节:决定和理由。委员会何时必须提供书面理由
- 难民保护部门的具体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点一节:构成
- 第一百七十节:程序。难民保护部门如何处理其面前的程序,包括关于证据、举行听证会和向部长发出通知的程序。
- 第一百七十点二节:不重新开放申请或申请
- 难民上诉部门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