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0-61 - 撤回的申请或申请的恢复
相关规则的文本如下
Reinstating a Withdrawn Claim or Application Application to reinstate withdrawn claim 60 (1) A person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ivision to reinstate a claim that was made by the person and was withdrawn. Form and content of application (2) The person must make the appl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include in the application their contact information and, if represented by counsel, their counsel’s contact information and any limitations on counsel’s retainer, and provide a copy of the application to the Minister. Factors (3) The Division must not allow the application unless it is established that there was a failure to observe a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or it is otherwise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to allow the application. Factors (4) In deciding the application,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any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whether the application was made in a timely manner and the justification for any delay. Subsequent application (5) If the person made a previous application to reinstate that was denied,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the reasons for the denial and must not allow the subsequent application unless there ar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supported by new evidence.
RPD 规则 60(3) 规定了两种情况下 RPD 成员可以恢复撤回的难民申请:i) “证明存在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 或 ii) “否则符合司法公正以允许申请[恢复]”。 决定必须解决本规则的“两个分支”。[1]
根据 RPD 规则 60(3),除非证明存在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或否则符合司法公正以允许申请,否则部门不得批准恢复撤回申请的申请。 委员会如何处理“是否证明存在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的问题? 自然正义的全部范围内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在这里被考虑。 有关这方面的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聆听权和公平聆听权。 如果申请人自愿且无约束地行事,并且任何申诉人未告知自己撤回后果的行为不是由 RPD 或律师违反自然正义造成的,那么通常不会发现违反程序公正。[2]
根据 RPD 规则 60(3),除非证明存在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或否则符合司法公正以允许申请,否则部门不得批准恢复撤回申请的申请。 委员会如何处理“否则符合司法公正以允许申请”的问题?
顺便说一句,可以注意到,关于恢复“撤回”难民申请的规定不同于重新开放“已决定”或“宣布放弃”的难民申请。 对于这类申请,RPD 规则 62(6) 只规定,除非“证明存在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否则不得批准该申请。 与恢复撤回的难民申请相反,RPD 不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司法公正”以允许重新开放已宣布放弃的难民申请。 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重新开放申请或申请#规则 62(6) - 除非证明存在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否则不得批准申请.
作为起点,联邦法院在Ohanyan v Canada 中指出,“否则符合司法公正”一词是一个广泛的词,它给了委员会广泛的酌处权来恢复。[3] 同时,法院裁定,恢复是正常情况的例外,必须在该背景下进行解释和适用。[3]
其次,关于“否则符合司法公正”这一短语,RPD 规则第 60(3) 款未使用适用于未遵守自然正义原则的“除非已证明”的措辞。 术语“除非已证明”不适用于规则的“司法公正”部分这一事实更容易在该规则的法语版本中看到:“si un manquement à un principe de justice naturelle est établi ou qu’il est par ailleurs dans l’intérêt de la justice de le faire”。 该规定要求 RPD 确定是否“否则符合司法公正”以允许恢复申请。 联邦法院在Rajput v. Canada 中得出结论,该规定中使用的不同措辞赋予 RPD 具体义务,要求其在独立且根据每种情况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及的“司法公正”,无论申请人是否对此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4]
根据第 60(4) 条规则,在决定根据 RPD 规则 60 提交的申请时,部门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这种分析的本质是一种“灵活的方法,旨在保护公正、公平、高效解决恢复申请的利益,同时对每种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保持警惕和敏感”。[5]委员会的理由必须处理有利于恢复和不利于恢复的“正义利益”。[6]因此,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委员会必须权衡案件的所有情况,仅仅从申请人的利益角度[3]或从委员会的角度[7]来处理这个问题是不公正的。(法院表示,"如果是这样,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恢复申请会成功")。正如沃尔德曼在他的著作中所述,“很明显,仲裁庭必须考虑所有提交给它的情况,以评估是否出于正义的利益允许恢复索赔。这要求仲裁庭从申请人和仲裁庭的角度评估情况。”[8]关于根据规则 60(3) 考虑“正义利益”,联邦法院裁定,无论申请人是否针对该问题提交了具体意见,都需要考虑提交给仲裁庭的所有情况。
……作为决策者,RPD 的职责是评估和确定是否出于正义的利益允许 Rajput 女士恢复申请,同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和提交给小组的证据。我同意 Rajput 女士的观点,在进行这项评估时,RPD 必须采用整体和上下文的方法,考虑它面前的所有情况,小组不能仅仅问自己 Rajput 女士是否提供了关于起作用的正义利益的证据并提交了意见。[9]
这种“分析必须以整体和上下文的方式进行”。[10]它不需要明确平衡这些因素,但理由必须反映进行了整体审查。[11]
过去的委员会考虑过以下因素:
- 申诉人是否明智地决定撤回申诉?出发点是,应推定申诉人理解并打算其过去撤回申诉的影响。委员会在过去的决定中指出,申诉人签署的撤回申诉表格要求他们声明他们知道撤回申诉的后果。[12]具体而言,申诉人签署的撤回申诉表格包括以下声明:“我自愿撤回我的难民保护申诉,我完全知道撤回申诉的后果。我知道,由于撤回申诉,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可能要求我离开加拿大,并且我不被允许在加拿大再次提出难民保护申诉。”[13]推定申诉人在该表格上的签名是明智的,有强烈的政策原因,正如法院在Arndorfer v. Canada案中所阐述的那样,他们表示,“IRB 和被告必须能够依赖申诉人向他们传达的信息。如果 IRB 和部长必须给自己设定一个等待期,在采取诸如撤回通知之类的通知行动之前,或者给自己设定额外的步骤,仅仅是为了确保申诉人的陈述确实是他们的最终答案,那么难民申诉程序就会受到阻碍,这反过来会加剧难民申诉系统中已经很严重的积压。”[14]在考虑申诉人关于其决定不明智的论点时,决策者考虑过以下因素:
- 申诉人是否自由地决定撤回申诉?
- 撤回决定是否是在胁迫下做出的?法院推翻了委员会未能恢复申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显然是在胁迫下做出的决定。在Kaur v. Canada案中,“施加在她身上的压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她不能自由地说出她所处的困境,也不能聘请律师来帮助她做出选择”。[15]在Acevedo v. Canada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表明,“她因丈夫的虐待而遭受的痛苦……阻止了她参与申诉”。[16]申诉人处于压力或压力之下并不一定意味着申诉人处于胁迫之下。申诉人可能仍然做出了个人自愿的决定来撤回申诉。
- 指定的代表在撤回申诉时是否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的最佳利益行事?在Castillo v. Canada案中,主要申请人和她的儿子(未成年人)以害怕受到主要申请人虐待的前伴侣迫害为由,申请了加拿大的难民保护。委员会拒绝了他们恢复申诉的申请,但法院认定这一决定不合理,因为该决定“没有提及未成年申请人的个人情况,他们不能因为主要申请人决定撤回难民申请而受到指责”。[17]委员会的主席指南 3:儿童难民申诉人:程序和证据问题规定,“在决定对儿童难民申诉采取的程序时,CRDD 应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18]也就是说,指定的代表必须由委员会任命。在一段时间内,将提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申诉,但委员会尚未建立指定的代表关系。尽管缺乏正式的 DR 任命,这并不排除父母在此期间代表儿童撤回申诉:Arndorfer v. Canada。[19]此外,在Boguzinskaite v Canada案中,津恩法官裁定,当该因素没有明确提出时,RPD 不应因未能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而受到指责。[20]这一原则一直被认为适用于恢复申请,其中儿童的最佳利益没有在意见书中明确提出。[21]
- 联合申诉人:有时,仲裁庭会发现,主要申诉人未经联合申诉人的知情和同意就撤回了他们的申诉。如果可以证明这一点,并且联合申诉人申请恢复申诉,这通常会倾向于仲裁庭批准申请。
- 申诉人是否在撤回之前咨询过律师和家人?法院对委员会考虑以下因素表示赞赏:申请人在撤回时是否没有代理人以及采取了什么措施来确保申诉人理解撤回难民申诉的后果。[22]RPD 成员丹尼尔·图奇在一次申诉中考虑了以下因素:“申诉人的决定是在律师的建议下并与他的妻子协商后做出的。虽然申请是及时提交的,但及时性不足以克服以下事实:申诉人有时间在填写撤回表格之前与律师和他的妻子协商,并且他自由选择撤回,知道这一决定的后果是什么。”[23]即使申诉人在撤回之前没有咨询过家人和律师,这一事实也不会具有决定性:在Dezsone v. Canada案中,法院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要求 RPD 确保 Dezsone 女士在撤回她的难民保护申诉之前咨询过她的孩子和她的律师,否则与正义利益相悖。”[24]
- 撤回决定是否系错误所致?法院评论说,这是Ohanyan v. Canada案中需要考虑的一个相关因素。[25]
- 律师疏忽导致错误的指控: 在Arndorfer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辩称他们没有意图撤回其寻求庇护的申请,因此撤回申请属于非本人行为;换句话说,这不是他们明知故犯的行为。 在该案中,他们辩称其行为的原因是受到律师的误导,如果律师没有误导行为,他们就不会签署这些表格。 在该案中,事实并未揭示律师行为存在任何缺陷。 无论如何,这种错误因素(或非本人行为)在该分析中似乎作用有限,因为如果律师确实误导了申请人,那么这很可能被视为违反程序公平,并且根据规则 60(3) 的第一部分可以接受恢复申请。 相反,如果不存在程序公正的违规行为,那么通常的结果是法院在Arndorfer案中所述的结果,但以下摘录中描述的例外情况除外:"法院引用了早期的判例法,将非本人行为描述为当事人在签署文件时,其思想没有跟随其手的情况。 在可以并且应该采取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粗心大意将阻止当事人声称其思想没有跟随其手。 法院提出了政策问题,允许在当事人粗心大意的案件中以非本人行为为由进行辩护,将实质上将本可以通过当事人更加谨慎而避免的损害或损失转移到无辜的第三方。 与可靠性和安全相关的政策考量在审理本案的法院中也存在一定程度。 为寻求庇护的申请人代理的律师,应该能够依靠其客户的明确意愿,但有责任确保对英语或法律了解有限的客户了解根据这些意愿采取行动的后果。 同样,IRB 和被告必须能够依靠申请人向他们传达的信息。"[26]
- 关于委员会诱导错误的指控: 在Cuni 诉加拿大案中,法院发现申请人撤回了她的寻求庇护的申请,因为她从RPD获得了不正确的证据。 因此,法院发现,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应允许她的案件继续进行。 [27] 该案件中的事实被描述如下:"2008 年 6 月 28 日,是 Zymryte Cuni 永生难忘的一天。 那天是她最后一次见到丈夫。 那天她和儿子 Tigran 抵达加拿大。 他们提交了寻求庇护的申请。 她的丈夫原本应该加入他们,但被拘留在英国,从未抵达这里。 由于依赖虚假信息,她撤回了他们的寻求庇护的申请,试图与丈夫团聚。 但是,她无法离开加拿大,因为她没有旅行证件。 她试图重新提交申请。 她的申请被移民与难民委员会 (IRB) 的难民保护部门 (RPD) 拒绝。 这是对该决定的司法审查。" 法院继续做出以下事实认定:"RPD 办公室在多伦多维多利亚街的某人提供给 Cuni 女士的信息不正确。 她无需撤回寻求庇护的申请即可离开该国。 她的问题是,如果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任何航空公司都不会接受她。 如果她有有效的护照,她就可以在未通知 RPD 的情况下离开该国,RPD 会得出她已放弃申请的结论。" [28]
- 医疗状况是否影响了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愿? 委员会应通过医疗状况如何影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决定来考虑任何医疗状况。 如果过去发生的医疗状况可能被认为影响了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愿,这表明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应允许该申请。 例如,如果申请人在撤回申请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申请人在精神状态改变后重新考虑了该决定。 相反,如果医疗状况可能导致不安和困扰,但没有影响撤回申请的决定,那么这将不支持恢复申请,例如以下来自 RPD 成员 Daniel Tucci 的评论:"RPD 还考虑了申请人的健康问题。 RPD 之前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加拿大至少接受过两次医疗护理。 似乎申请人患有心脏疾病。 RPD 承认申请人因其医疗状况感到不安和困扰。 尽管如此,RPD 发现申请人的医疗状况不足以影响他撤回申请的决定。 RPD 发现,申请人尽管有医疗状况,但仍然自由且明知故犯地决定撤回其寻求庇护的申请。 RPD 没有收到任何医疗报告说明申请人的医疗状况损害了他理解其行为的能力。" [29] 同样,在Dezsone 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评论了有关任何医疗问题影响的证据的必要性:"尽管提出了 Dezsone 女士精神状态的问题,但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充其量可以说,她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一个她希望没有做出的决定。" [30] 在进行此评估时,应考虑提供的心理证据的日期。 [31]
- 语言问题是否阻止申请人理解撤回表格? 申请人填写以撤回其申请的表格要求申请人声明"我声明我能够阅读英语,并且完全理解此通知的所有内容",或者让翻译声明"我(请清晰打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我已准确地将此表格的所有内容从英语翻译成_____________________ 语言。 申请人表示他/她完全理解翻译后的通知的所有内容。" [13] 申请人理解其签署内容的能力已在过去的一些决定中得到考虑,例如在Dezsone 诉加拿大案中,法院指出:"Dezsone 女士自愿签署了撤回通知,而且该通知已从法语翻译成匈牙利语。" [32]
- 申诉人是否自由地决定撤回申诉?
- 是否及时提交了恢复申请: 根据规则 60(4),在决定申请时,部门必须考虑该申请是否及时提交(以及对任何延误的理由)。 法院支持从申请人提交撤回通知之日起计算任何延误。 [33]
- 可以评估申请人提交恢复申请的勤勉程度: 在Arcila 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撤回了其申请,然后等待了两个多月才要求恢复。 申请人表示,她在提交恢复申请之前正在等待她的 PIF,并且难以获得 PIF。 RPD 评论说,如果申请人向 RPD 办公室提出 PIF 请求,她就会收到一份副本。 RPD 在其理由中指出,根据[当时的]《RPD 规则》第 44 条,恢复难民申请的申请必须立即提出。 RPD 发现申请人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因为她在撤回申请近三个月后才申请恢复。 法院维持了这一结论。 [34]
- 及时提交申请是一个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在一起案件中,RPD 成员 Daniel Tucci 如下考虑了这一因素,发现该因素不是决定性因素:"RPD 承认及时提交了复审申请。 2015 年 12 月 14 日,申请人的律师通知 RPD,申请人不再希望撤回其寻求庇护的申请。 在 RPD 决定接受撤回之后,申请人的律师提交了恢复申请。 ... 尽管该申请是及时提交的,但及时提交不足以克服申请人有时间在完成撤回表格之前与律师和妻子协商,并且他自由地选择撤回申请,因为知道该决定的后果。" [23]
- 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与寻求庇护的人的行为一致? 当委员会考虑恢复申请时,它通常会全面查看申请人的行为,以评估其是否与寻求庇护的人的行为一致。 如果发现并非如此,这将恰当地表明维护司法公正不需要恢复申请。
- 申诉人随时间推移的行为表明其有意返回原国:如果申诉人随着时间推移采取了一系列表明其有意返回原国的行动,那么这将不被视为与真正害怕迫害或预料到在原国会受到伤害的人的行为相一致。例如,在 *Arcila v. Canada* 一案中,申请人是其母亲寻求难民保护的案件中的一名未成年申诉人。由于当时她只有17岁,她的个人信息表 (PIF) 由她母亲签署并提交。她表示,她和母亲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发生过激烈争吵,结果她做出了危险且不理智的决定,致电移民局要求取消她的难民申请,以便获得护照并返回哥伦比亚。难民保护分庭 (RPD) 承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即她因与母亲争吵而冲动且鲁莽地撤回了申请。但是,基于所有证据,委员会并没有接受这种决定仅仅是在一时冲动中犯下的简单错误。相反,在本案中,RPD 发现申请人的行为并非一个真正害怕在返回哥伦比亚后会危及生命的人的行为。申诉人曾在几个月内(甚至在她成年后)采取了一系列步骤试图返回哥伦比亚,包括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在与母亲发生任何冲突之前)要求她的父亲给她寄送护照,然后预订回程航班,写信给委员会要求她的护照,然后等待几个月才要求恢复她的申请。 [35]
- 申诉人更关注快速获得身份,而不是寻求难民保护:例如,在 *Sathasivam v. Canada* 一案中,申请人提出庇护申请,之后结婚,并在律师的建议下撤回了申请,并试图通过配偶担保获得加拿大身份。当该配偶担保申请被拒后,申诉人随后试图恢复其难民申请。委员会拒绝这样做,并声明:“申诉人作为公约难民来到加拿大,声称害怕在斯里兰卡受到迫害。在来到加拿大一年内,申诉人决定放弃其难民申请,仅仅是为了加快他在加拿大的登陆。尽管今天声称仍然害怕在斯里兰卡受到迫害,但小组不相信申诉人在加拿大的行为与寻求保护的人的行为一致。难民保护制度存在于保护难民,而不是作为在加拿大获得移民身份的手段。因此,如果申诉人以个人信息表 (PIF) 中所述的理由来到加拿大,为什么他会如此迅速地放弃申请?小组不相信申诉人关于必须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进行全面难民申请听证的解释。”[36]
- 在适当情况下,应考虑性别准则:在 *Castillo v. Canada* 一案中,迪亚兹·奥达兹·卡斯蒂略女士表示她逃往加拿大是为了逃避虐待她的前伴侣。她提交了难民申请,联系了律师,获得了法律援助证书,并预约了律师填写个人信息表 (PIF)。她迟到了预约,并且在 PIF 截止日期之前无法重新预约。她也不能在节假日期间获得任何其他人的帮助。结果,她没有在截止日期前提交 PIF。迪亚兹·奥达兹·卡斯蒂略女士的前伴侣在那时联系了她,并要求她返回墨西哥。由于她感到沮丧和孤立,而且独自抚养儿子很困难,她同意了。她在为确定她是否放弃了申请而召开的听证会上正式撤回了她的难民申请。然而,迪亚兹·奥达兹·卡斯蒂略女士随后改变了主意。她的前伴侣继续联系她,现在开始对她进行言语虐待,指责她与他的好朋友发生过性关系。她认为返回墨西哥对她来说并不安全,因此她提交了申请恢复她的申请。委员会驳回了该申请。迪亚兹·奥达兹·卡斯蒂略女士提交证据称,委员会没有意识到她撤回难民申请时的精神状态受到她逃离的虐待关系的影响。实际上,她无法在对她的申请做出自由且明智的决定。此外,迪亚兹·奥达兹·卡斯蒂略女士提交证据称,委员会没有考虑适用于提出难民申请的女性的性别准则,以及她提交的关于为什么女性有时会选择留在虐待关系中的宣誓书。在法院看来,委员会并没有忽略迪亚兹·奥达兹·卡斯蒂略女士精神状态的证据。然而,委员会成员面前的证据并没有表明她的精神状态阻止她做出撤回申请的明智决定。她说她感到“孤独和孤立”,“被打败了”,“没有希望”,这些感觉导致她同意返回墨西哥。法院指出:“虽然这些感觉无疑是真实的,并且在她当时的处境下可能是自然的,但我不能因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违反自然公正而指责他们。” [37] 尽管性别准则不会预先决定恢复申请中的任何特定结果或发现,但它们对虐待循环和诸如受虐妇女综合征等问题的讨论在分析的这个阶段适当地被考虑。
- 相关法律诉讼:相关法律诉讼的存在可能表明或否定对允许重新审理申请有利于司法公正的结论。
- 申诉人知道其家人仍在继续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决定放弃申请:一个家庭通常会一起提交申请,即使一些申诉人比其他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申诉人在知道其家人正在继续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决定撤回申请,这可能反映出他们对相对风险和利弊的理性判断。例如,RPD 成员丹尼尔·图奇 (Daniel Tucci) 考虑过这种情况,并得出结论,申请人的家人仍在继续进行申请,而申诉人在撤回申请之前知道这一点,这表明不接受其恢复申请是一个因素,如下所示:“RPD 还考虑到他的妻子和孩子正在继续进行他们的难民申请。如果 RPD 前面的证据表明,申诉人在做出撤回申请的决定之前没有与其妻子联系,这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在本案中,申诉人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与妻子进行了两次通话,通话的目的是讨论他的撤回申请。第一次通话是在他与法律顾问咨询之前进行的,第二次通话是在他与法律顾问咨询之后进行的。RPD 发现申诉人在知道妻子和孩子将继续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做出了撤回难民申请的决定。” [38]
- 海牙公约诉讼:在 *Zagroudnitski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审议了针对申请人(他希望恢复其申请)的儿童绑架指控。法院得出结论,相关的海牙公约申请及其相关事实强烈表明不接受恢复申请:“2014 年 5 月 2 日,在 *关于国际儿童绑架民事方面的公约* [1983] Can TS 35(海牙公约)的申请背景下,由居住在法国的未成年申请人母亲提出的申请,安大略省法院的法官 L.S. Parent 下令将未成年申请人送回法国,并裁定母亲在父亲带走孩子时拥有孩子的监护权。父亲带走和扣留孩子是错误的,违反了母亲在海牙公约下的权利(*N.A. v A.Z.*,2014 ONCJ 293;Irena Kakowska 宣誓书,日期:2015 年 3 月 11 日)。... 在审查认证的仲裁记录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这些材料至少描绘了一幅令人震惊的画面,即涉及案件中孩子的父母绑架、虐待、不稳定和拘留指控,很明显,该申请无法成功。” [39]
- 委员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这是委员会在根据该规则考虑司法公正时应适当考虑的因素。例如,在 *Castillo v. Canada* 一案中,委员会指出,它提供了一次听证会,可以在其中解决放弃问题,但申诉人选择撤回了申请。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批准恢复申请将是对已经提供给她的并且她拒绝的程序的重复。委员会指出,一名成员和一名口译员已经被分配来听取和审议她的提交材料,因此,允许恢复申请将损害委员会有效且及时处理这些事宜的努力,并且由于这个原因,不符合司法公正。在本案中,法院似乎接受了委员会适当地考虑这一标准,即使这个标准本身并不是决定性的。 [40] 同样,在 *Akbari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指出,RPD 公平有效地处理难民申请的能力是恢复分析中“司法公正”分支的相关考虑因素。 [41] 法院指出,这可能是相关的,例如,如果某案的恢复会为恢复申请设定过低的门槛,从而损害 RPD 的运作。
- 与申诉人原国发展事件相关的考虑因素
- 对申诉人的风险程度:对潜在难民申请的风险程度可能与重新启动申请分析的“司法利益”分支相关。[42]
- 由于家庭成员的医疗状况而希望返回自己国家通常不是撤回申请的正当理由:在 *Dezsone v. Canada* 一案中,申诉人离开匈牙利前往加拿大寻求难民庇护,理由是她罗马尼亚人的身份。不久后,她得知她的孙子在匈牙利住院。她于是决定返回匈牙利,但加拿大当局拥有她的护照。为了拿回护照,她撤回了难民庇护申请。最后,Dezsone 女士并没有返回匈牙利。相反,她决定提交申请重新启动她的难民庇护申请。该重新启动的申请没有得到委员会的批准,法院维持了该决定的合理性。[43]
- 申诉核心风险的重新出现:在重新启动申请中出现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申诉人所在国家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申诉人对所在国家风险的认识发生变化。例如,在 *Ohanyan v. Canada* 一案中,申请人是亚美尼亚的一名 29 岁公民,他声称自己有难民庇护资格。不久之后,他撤回了自己的申请,因为他的妻子告诉他,政府特工已经停止寻找他,现在可以安全返回。几周后,他的妻子告诉他,政府特工已经返回了他的房子寻找他。申请人随后申请重新启动他的难民庇护申请。法院得出结论,委员会拒绝申请人重新启动申请是正确的:“申请人做出了一个策略性的决定,显然没有对他有利。该规则并非旨在保护申请人免受其自由选择的行动后果,即使他们做出了一个没有按照他们希望的方式进行的决定或采取了步骤”。[25] 按照该案中委员会和法院的观点,如果申请人对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决定返回自己的国家,只是在收到新的信息后改变了评估,那么申请人应利用专门用于考虑此类新信息的 PRRA 流程,而不是试图重新启动他们的申请。然而,这些来自 *Ohanyan* 的陈述的先例价值受到 *Baidu v. Canada* 的质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自从 *Ohanyan* 之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发布了 *Vavilov*,其中强调了在决定影响严重的情况下提供反应性理由的义务。[44] 在该案中,法院评论如下:“在这种情况下,Baidu 先生还能做些什么呢?即使他不再相信自己有提出申诉的理由,难道他还应该继续进行难民听证会吗?这确实是关键问题,也是 RPD 必须解决的问题”。[45]
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重新启动申请被拒绝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会被遣返回其声称遭到迫害的国家(或对该国有合理的恐惧)。正如法院所说,“[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遣返前风险评估 (PRRA)。根据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 第 112 和 113 条,[一个] PRRA 将解决该法第 96 和 97 条中列出的所有风险。”[46]
在 *Ohanyan v. Canada* 一案中,委员会拒绝了申请人重新启动他撤回的申请的申请。按照惯例,委员会评估了申请人重新启动申请的书面申请,但没有为该申请举行口头听证。法院裁定,未能举行口头听证不构成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因为无需举行听证”。法院指出,在该申请中,“申请人的可信度或任何相关事实都没有受到质疑。申请人能够以书面形式表达他所有的意见。”[47] 相反,在 *Sathasivam v. Canada* 一案中,委员会在没有给予申请人答辩机会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提交的一些证据的可信度做出了负面推断;这被认为是错误的:“在我看来,委员会在法律上犯了错误,因为它依靠自身对申请人前律师的了解来贬低并怀疑申请人关于他受到律师建议误导的证据,而没有向申请人发出对其证据的怀疑通知,也没有给予申请人解决该怀疑的机会。... 在本案中,未能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回应 CRDD 关于关键证据(关于前律师的所谓建议)不可信且不可信的结论的机会,构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应予以法院介入。”[48]
法院在 *Ahmad v. Canada* 一案中得出结论,“完整书面理由”不是针对中间决定,而是针对最终决定。[49] 该决定继续指出,“关于拒绝重新启动或授予上诉许可的决定一直被认为是中间决定”。因此,法院裁定,它们不需要完整的书面理由。法院引用了 Evans J. 在 *Faghihi v. Canada* 一案中的说法:“我准备为当前目的假设重新启动决定的动议是‘中间事项’,因为如果被批准,它将不会对案件进行最终处理。它只会打开大门,让难民分部重新确定申请。”[50] 法院继续指出,根据其面前的记录,“在本案中,委员会给出了一个广泛的背书,这肯定表明了决策者的理由。”它指出,此类背书“可以代替书面理由”。[51] 背书似乎是决策者提供的较短的决定理由,通常写在预印表格上,可能以高度简化的形式出现。虽然 *Ahmad* 涉及重新启动申请,而不是重新启动撤回的申请,但该决定的判决在 *mutatis mutandis* 情况下同样具有说服力。[52]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一直愿意推翻不重新启动的决定,理由是他们没有充分处理他们面前的证据和记录。例如,在 *Castillo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推翻了一个决定,理由是他们没有被说服委员会考虑了面前的所有证据。该决定指出
我同意被告方,通常情况下,委员会被推定为已考虑所有证据,并且没有义务提及记录中的每份文件。但是,在本案中,委员会没有提到任何文件。普遍认为,当一份文件对委员会的决定很重要时,决策者必须明确处理该文件。委员会面前有很多文件与“司法利益”的决定相关,应该考虑这些文件。委员会仅仅陈述“我不会被提交的证据所左右”是不够的。[53]
同样,在 *Akbari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评论说,提供的理由的长度和深度(只有十段)没有反映出利益攸关方的重要性
本案中讨论的 RPD 决定有十段长。虽然理由不必一定更长,但本案中理由的长度和深度没有反映出利益攸关方的重要性,也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成年申请人的心理健康证据似乎被赋予了如此少的权重,如果有的话。[54]
《难民保护法》第 100(3) 条规定,难民保护司在接到官员的转介之前,不得受理任何索赔。难民保护司已经考虑了该法条与第 60 条之间的相互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在从飞往加拿大的航班下机时被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官员拦截并进行了面试。在表示希望提出索赔后,索赔人在同一天签署并填写了《在转介到难民保护司之前撤回难民保护索赔的声明》。正如表格名称所暗示的那样,这是在索赔被转介到难民保护司之前完成的。委员会裁定,索赔人不能根据第 60 条试图恢复索赔,因为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因为索赔从未被转介到委员会。
我还考虑了《难民保护法》第 162(1) 条。该条规定赋予难民保护司广泛的权力,但仅限于“提交给其”的事项。具体而言,该条规定,在提交给其的诉讼中,难民保护司拥有独家和排他的管辖权,以听审和裁决所有法律和事实问题,包括管辖权问题。但是,由于上述原因,不能说难民索赔已被提交给难民保护司,这进一步证明难民保护司没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了意见,认为第 60 条允许难民保护司在这种情况下的情况下恢复索赔。然而,难民保护司规则是一套次级立法,不能与赋予其权力(在本案中为《难民保护法》)的法律相冲突。简而言之,根据第 60 条提出的恢复索赔申请不会赋予难民保护司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获得管辖权。再次,在审查证据时,档案中有一份签署的《在转介到难民保护司之前撤回难民保护索赔的声明》,我认为该声明仅从名称上就可以清楚地表明相关人士是在索赔被转介到难民保护司之前签署了撤回表格。 [54]
这一结论与法院在Duri诉加拿大一案中的推理相一致。 [55]
Application to reinstate withdrawn application to vacate or to cease refugee protection 61 (1) The Minister may make an application to the Division to reinstate an application to vacate or to cease refugee protection that was withdrawn. Form of application (2) The Minister must make the appl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50. Factors (3) The Division must not allow the application unless it is established that there was a failure to observe a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or it is otherwise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to allow the application. Factors (4) In deciding the application,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any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whether the application was made in a timely manner and the justification for any delay. Subsequent application (5) If the Minister made a previous application to reinstate that was denied,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the reasons for the denial and must not allow the subsequent application unless there are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supported by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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