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和国籍/中国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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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另见台湾,了解不太被认可的中华民国。
- 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信息基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99年12月20日,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关于澳门的公民身份法律基于1999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
- 出生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不自动授予公民身份。例外是出生于父母不详或无国籍父母的儿童。(第六条)
- 血统
-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无论出生国籍。(第四条和第五条开头部分)
- 出生在国外的儿童,其父母已在国外定居,且该儿童已取得父母新国家的国籍,不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五条结尾部分)
- 在中国境内(包括澳门)出生的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以及其他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无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均为中国公民。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同时具有中国血统和葡萄牙血统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选择其中一个国籍即意味着放弃另一个国籍。
- 归化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华有近亲属;已在华定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第七条)
- 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民,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申请获批后,不得保留外国国籍。(第十三条)
- 双重国籍
- 不承认。(第三条)
- 丧失国籍
- 自愿
- 法律允许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该人是外国国民的近亲属。
- 该人已在国外定居。
- 该人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不得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十二条)
- 非自愿
- 任何已在国外定居并已获得外国国籍或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国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