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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与国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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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适用于1949年后以台湾为基地的中华民国。另见自1949年以来以中国大陆为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公民身份
根据中华民国《国籍法》,该法于1929年2月5日颁布。(于2000年2月9日全面修订,并于之后多次部分修订)

公民身份主要基于血统父亲(血统主义)。

  • 出生:在台湾领土出生并不自动授予公民身份。只有在发现身份不明的儿童时,才会授予公民身份。这种公民身份在被外国父母合法化后会被取消。(1929年法律第1条第4款,2000年法律第2条第1款第3款)
  • 血统
    • 在孩子出生时,父亲是台湾国民的孩子,即使

父亲在出生前死亡。

    • 孩子父亲身份不明或无国籍,但母亲是台湾国民。(2000年法律规定,自1980年2月10日起出生者,也因母亲的血统而成为台湾人。[1]
    • 非婚生子女,母亲为外国人,父亲为台湾国民,并已被父亲合法化(承认)。(1928年法律第2条第2款已合并至2000年法律第2条第1款第1款。)
  • 婚姻:外国妻子是台湾国民,除非她自己国家的法律要求她保留原来的公民身份。在台湾合法居住3年的外国配偶可以申请入籍。(2000年法律第4条)
  • 归化:中华民国台湾公民身份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后获得:在该领土居住至少五年,年满20周岁,品行良好,并有足够的财产或技能以维持独立生活。(2000年法律第3条)
  • 归化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获得台湾

公民身份除非与配偶或子女的原籍国法律相抵触。是共同申请的。(2000年法律第7条)

双重国籍
不承认。(2000年法律第9条:除非出生时为台湾人)
丧失国籍
  • 自愿:任何年满20周岁的公民均可自愿放弃台湾国籍,但以下情况除外……(1928年和2000年法律第11和12条)
    • 服兵役年龄但尚未服役的人(2000年法律对某些海外台湾人适用某些豁免)
    • 现役军人
    • 担任军事或民事职务的人。
  • 非自愿:以下为非自愿丧失台湾国籍的理由
    •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通过婚姻取得外国国籍的台湾女性,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或她成为寡妇,可以作为公民返回台湾。(2000年法律不再适用。)
    • 归化公民未经官方豁免而未放弃先前国籍。(2016年法律第9条第2款)
    • 归化公民身份是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获得的。(2000年法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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