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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 委员会报告批判/原文/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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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宣言的意义(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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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776 年 7 月 4 日之前,还没有美利坚合众国。严格来说,还没有一个美国人民。相反,住在北美十三英属殖民地的有大约二百五十万遥远国王的臣民。这些臣民通过宣布自己是美国人民,然后赢得他们声称的独立权利,成为一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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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基于原则而非血统、亲属关系或我们今天所说的“种族”来提出这种主张。然而,必须正确理解这一事实。正如约翰·杰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二篇中解释的那样,“仁慈的天意赋予了这片连绵不断的土地给一个统一的民族——一个来自同一个祖先、讲着同一种语言、信奉着同一宗教、遵循着相同的政府原则、在习俗和风俗方面非常相似、并且在漫长而血腥的战争中并肩作战,共同努力赢得独立和自由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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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杰伊(以及所有开国元勋)清楚地知道的那样,新成立的美国人民在血统、语言或宗教方面并不完全同质——正如这个陈述所显示的那样。他们既不是完全的英国人,也不是完全的基督教徒,也不是完全的基督教徒。必须找到并声明另一个基础来将新的人民团结在一起,并且如果他们要成为一个民族,他们将继续依附于这个基础。这个基础是宣称普遍而永恒的正义和政治合法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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