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 姓名核查
一位维基教科书用户认为此页面应该拆分为具有更窄子主题的更小页面。 您可以通过将此大页面拆分为更小的页面来提供帮助。请确保遵循命名策略。将书籍分成更小的部分可以提供更多焦点,并允许每个部分做好一件事,这有利于所有人。 |
一位读者要求扩展此书籍以包含更多材料。 您可以通过添加新材料(了解如何)或在阅读室中寻求帮助来提供帮助。 |
本书的目的是为处理 FBI 姓名核查提供一般指南。建议所有用户阅读基本信息部分,该部分包含文章的前半部分。诉讼步骤包含有关如何自行提起诉讼的分步信息。此外,建议读者查看美国移民律师基金会页面上关于最近强制令诉讼的页面,该页面提供了对诉讼策略和最近强制令诉讼的全面回顾。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会为移民福利申请人要求进行FBI 姓名核查。FBI 国家姓名核查计划 (NNCP) 会对 FBI 的中央记录系统 (CRS) 通用索引 (UNI) 进行手动和电子搜索。CRS 包括 FBI 总部、外勤办事处和武官处的中央记录。CRS 包含所有 FBI 的调查、行政、人事和一般文件。2001 年 9 月 11 日之后,由于案件数量增加,许多移民申请人遇到了重大延误。FBI 最近发布了常见问题解答,关于延误的问题,但这些信息可能没有说明全部情况,因为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监察员 2007 年的年度报告,延误问题实际上非常严重,而且普遍存在。
此文档包含有关与移民福利申请相关的姓名核查过程的详细信息。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监察员 2007 年报告在第 55 页报告称:“姓名核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FBI 姓名核查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使用的几种安全筛选工具之一,它继续严重延误许多客户移民福利的裁决,阻碍积压减少工作,并且可能无法实现其预期的国家安全目标。FBI 姓名核查可能是及时、高效提供移民福利的单一大障碍。在报告期间,长期待决的 FBI 姓名核查案件问题加剧了”。
最近,迈克尔·坎农在佐治亚州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提交的声明,加剧了人们对姓名核查过程并非基于先到先得原则的担忧:“先到先得政策的另一个例外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 FBI 达成的一项近期努力,通过优先处理‘单次命中’姓名核查来减少待决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姓名核查请求”。此外,如果请求长期处于待决状态,可能需要多次重新进行该过程!正如坎农先生所说:“请注意,根据姓名核查请求在处理队列中的待决时间,可能会定期对 FBI 的通用索引进行额外搜索,进行额外的姓名手动搜索和/或对姓名核查请求进行额外的文件审查,以确保陈旧信息得到更新”。因此,如果您有多个命中,避免等待数年之久的唯一办法是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起诉讼。
另请查看此文档,该文档是在俄勒冈州一起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该文档进一步阐明了 FBI 如何决定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所有姓名核查请求搜索主文件和参考文件。它还包含有关姓名核查过程的更多详细信息。来自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所有请求都获得 3 级优先级 - 来自主要客户的请求,没有具体截止日期。
另请查看此法庭命令,该命令表明,当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 2004 年改变政策时,政府还没有准备好处理所需的姓名核查量。FBI 需要将国家姓名核查计划部门 (NNCPS) 的员工数量增加两倍,才能跟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请求的日常工作量。难怪积压越来越严重。
“政府承认,负责姓名核查的 FBI 内部机构,即国家姓名核查计划部门(NNCPS),人手不足。每年大约有 330 万份姓名核查请求,其中 33 万份请求在第二阶段之后进行。截至 2006 年,NNCPS 只有 103 名员工,其中 59 人专门从事 CIS 的姓名核查工作。为了实现其内部目标,FBI 估计需要 180 名员工才能单独处理 CIS 的请求”。
很高兴看到法官如何驳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关于他们正在努力解决延误问题的论点。
“没有证据表明 CIS 正在努力承担责任并帮助解决现有的姓名核查流程。相反,CIS 将请求转交给 FBI,然后否认对延误承担任何责任。这正是机构不负责任的定义 - 无法或不愿解决它帮助造成的一个明显问题”。
- 1.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预约信息/询问。致电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客户服务中心,并要求与移民官员通话。
- 2. 向 CIS 监察员发送询问。点击此处获取详细信息。
- 3. 向您的国会议员/参议员发送询问。
- 4. 参考以下移民门户网站主题中附带的文件,了解有关姓名核查的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immigrationportal.com/showthread.php?t=21593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两份备忘录解释了加急姓名核查的标准。2005 年的备忘录(点击此处)指出,待决的强制令诉讼是加急姓名核查的条件。后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又发布了另一份备忘录,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20 日(点击此处),该备忘录取消了诉讼作为加急姓名核查条件的规定。
参见美国检察官手册了解常见术语的定义(强制令、送达传票等)。
- AUSA = 美国助理检察官。他/她在你起诉政府时代表被告(当然,政府起诉某人时,他/她是原告的律师,但这在这些情况下无关紧要)。
- MTD = 驳回诉讼的动议。驳回诉讼的动议认为诉讼的撰写、提交或送达方式存在法律问题。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2(b) 条列出了以下可以在驳回诉讼的动议中提出的抗辩理由:
- 1. 驳回因缺乏管辖权的诉讼。在这种动议中,被告辩称法院没有法律权力审理原告提出的这类诉讼。
- 2. 驳回因对被告缺乏属人管辖权的诉讼。在这种动议中,被告辩称他或她与案件提起地所在地区的关系微乎其微,因此法院没有法律权力审理原告对该被告的案件。
- 3. 驳回因管辖权不当的诉讼。在这种动议中,被告辩称诉讼在错误的地方提起。
- 4. 驳回因诉讼程序不足或送达程序不足的诉讼。在这些类型的动议中,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正确准备传票,或者没有正确地将传票送达被告。
- 5. 驳回因陈述理由不足的诉讼。在这种动议中,被告辩称即使诉讼中陈述的所有内容都是真的,被告也没有违反法律。如果被告想辩称诉讼中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则驳回因陈述理由不足的诉讼不适用。相反,在驳回因陈述理由不足的诉讼的动议中,被告假定诉讼中指控的事实是真实的,但辩称这些事实并不构成违反任何法律的行为。
- MSJ = 简易判决动议
- 1. 联系你的联邦地区法院,索要一份民事诉讼自诉书包。阅读它。
- 2. 在 Microsoft Word 中准备一份诉讼(使用适合入籍或调整身份的适当诉讼模板)。打印出来,签名。
- 3. 填写民事封面表,并打印出来。注意:一些地区法院有定制的 JS-44,可能需要额外填写一页。在提交前咨询当地法院。
- 4. 使用你的邮政编码和此链接查找你的联邦地区法院。
- 5. 你可以在地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亲自提交原件诉讼,也可以通过邮件提交。你需要有签名的诉讼(如有附件,请附上)+ 封面表 + 350 美元的支票,支付给“美国地区法院书记官” + 传票(如果你亲自提交,请参见下一段)。
- 6. 为所有被告填写并打印传票。使用传票表格。(如果你通过邮件提交了原件诉讼,法院会将空白传票与你的案件编号一起发送给你。)
- 7. 复制传票和诉讼,每个被告一份,还有你所在地区的美国检察官一份。你可以在这里找到你所在地区美国检察官的姓名和地址。
- 8. 在所有副本上写上案件编号。复制传票,以便稍后提交送达证明。
- 9. 通过挂号信将诉讼+传票+附件(如果有)送达所有被告和当地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并将副本寄给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司法部长(如果美国司法部长是被告之一,则不需要再给他/她寄两份副本,一份就够了)。每个被告应收到一份带有他/她姓名的诉讼和传票副本。当地美国检察官收到一份诉讼副本和一份针对每个被告的传票副本。一些法院要求除了挂号信之外还要提供回执。为了安全起见,支付回执费用(你可以申请更便宜的电子回执)。一些法院接受挂号信的回执和美国邮政的在线送达跟踪记录作为送达证明。
- 10. 在美国邮政网站上查看传票的送达情况。从美国检察官收到你的诉讼之日起,60 天的期限开始计算。注意:一些法院要求传票的送达地址为“转交:民事处理文员”,否则你的传票将不被视为已收到。在发送传票之前,请查看当地规则。
- 11. 使用美国邮政的在线跟踪记录填写所有传票的“送达回执”部分(传票表格的背面或第二页)。附上回执或美国邮政打印的记录。向法院提交“送达回执”。
- 12. 从这里开始,你每次向法院提交任何文件时,都要向你所在地区的美国检察官发送一份副本,并向法院提交一份送达证明。
- 13. 在 60 天期限到期前 2 周,致电美国检察官,自我介绍,询问你的案件进展情况。
- 14. 希望姓名核查能通过,你将在提交诉讼后的 2 到 3 个月内获得批准。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在移民门户网站论坛上发布:http://boards.immigrationportal.com/showthread.php?p=1781629
如果姓名核查没有通过,那么根据你的情况,提交一份发现请求(参见示例)、一份默认判决动议或一份简易判决动议。
- 发现可能不会产生任何有用的结果,只会延长诉讼时间。
- 简易判决动议可能比发现更有成效。
- 对驳回诉讼的动议的答辩是有用的,但只有在被告提交了驳回诉讼的动议时才适用。
- Irina Astafieva v. Gonzales(参见法院命令),NO. C 06-04820 JW
以下是关于 Danilov v. Aguirre, et al., USDC Danilov Aguirre 案件的分析。
如果你申请了入籍(N-400)并且参加了面试,请使用此文件或此文件
强制令状诉讼的实际提交文件请点击这里查看。
被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联邦调查局等)通常以两个主要理由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缺乏管辖权和陈述理由不足。以下是针对被告驳回诉讼动议的答辩示例。
- Kassemi vs. DHS 对驳回诉讼动议的答辩(请点击这里)。
- Elkhatib v. Bulger 申请人针对美国检察官驳回诉讼动议的答辩(请点击这里)。
- Ibrahim v. Chertoff,原告针对驳回诉讼动议的反对意见(请点击这里)。
- Wu v. Chertoff,原告通过律师提交的针对被告驳回诉讼动议的反对意见(请点击这里)。
- He v. Chertoff(点击这里)
为了撰写您自己针对驳回动议的回复,您可以使用以下草稿并进行修改以匹配您的案件
- 撰写针对驳回动议(MTD)的回复草稿模板(点击这里)
AILF 法律行动中心
[edit | edit source]强制令行动:“如何操作”及相关案例法摘要 2003 年 7 月 18 日由 AILF 法律行动中心发布。链接失效,文件可能已删除!
强制令行动:“如何操作”及相关案例法摘要
案例示例
[edit | edit source](1)2006 年 4 月 4 日,在加州北部地区圣何塞法院由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书记官给了我一些文件,让我复印并向被告送达我的起诉书。我当场被分配了一名法官,包括其在圣何塞法院大楼的位置和时间(所有信息都印在一张 CMC 表格上)。我还收到了案件编号、盖章的传票和送达证明表。顺便说一下,书记官甚至将我的名字打错了,我后来才发现。我没有费心回去,所以只是手写修改了所有被告的送达文件。关于法院地址和信息,请访问:http://www.cand.uscourts.gov/
(2)2006 年 4 月 5 日,我向美国检察官凯文·瑞安在旧金山送达了文件。 http://www.usdoj.gov/usao/offices/index.html#a
(3)一周后,我向法院提交了送达证明。这非常简单易行。只需填写表格并出示挂号信收据即可。我没有所有回执,因为我知道从华盛顿获得任何回复都需要很长时间。我通过优先挂号信加回执将所有东西寄出。美国邮政网站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会向您发送邮件状态的电子邮件。我打印了美国邮政发送的所有送达确认电子邮件。书记官对送达证明很满意。她当时很忙,拿走了我所有的文件,承诺稍后会提交(也会纠正我的名字)。
(4)两天后,我收到了法院的邮件——打印的确认书,显示了我向所有被告送达文件的日期(这些日期与美国邮政送达确认电子邮件中显示的日期相同)。在这张表格上,也印着 60 天的截止日期(从我提供的日期开始算起)。
(5)我将“送达证明”的“证明”——书记官给我的上面那张表格,上面写着所有送达日期和截止日期——再次寄给了旧金山的美国检察官凯文·瑞安。
(6)4 周后,我正考虑联系检察官办公室询问我的案件……
(7)然后在 2006 年 5 月 2 日,检察官办公室(旧金山)的一名秘书给我打电话……一切都完成了!她问我是否知道如何驳回案件,我说不知道。她然后将驳回案件的模板传真给了我,并同意在我收到 CIS 的正式信函后让我驳回案件。
法院有利案件
[edit | edit source]查看此电子表格以了解 I-130/I-485(AOS)案件:http://spreadsheets1.google.com/ccc?key=pBQx8tqZHHU2A6Q-Pv9sULw&hl=en
法官驳回驳回动议并下令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姓名核查和判决的案例
[edit | edit source]- Yong Tang v. Chertoff(参见法院命令),493 F.Supp.2d 148,D.Mass.,2007 年 6 月 26 日
该意见对 INA(8 U.S.C. §1252(a)(2)(B)(ii))的管辖权剥夺法和 APA 对 AOS 申请处理的适用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法院不仅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还下令他们最迟在 2007 年 8 月 6 日前完成对原告 I-485 案件的判决。法官写道:“我不能接受这样一种说法,仅仅因为身份调整是一种酌情救济,USCIS 在处理申请方面就不会有任何时间限制。如果期限是无限的,那么履职义务就毫无意义。”案件编号:07cv10231-NG,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
- Singh v. Still(参见法院命令),470 F. Supp.2d 1064 (N.D. Cal. 2007)
法院下令被告立即完成对待决的 I-485 申请的判决。相关文件:文件 #29“判决准予原告的简易判决动议;并驳回被告的简易判决动议”法院发现对强制令行动有管辖权,以命令对原告的身份调整申请(表格 I-485)进行判决。法院认为对原告的申请判决存在不合理的拖延,且原告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在法院做出判决时,原告的基于庇护的 I-485 申请已经待决了 7 年多,他的基于婚姻的 I-485 申请已经待决了近 4 年。法院注意到,政府本身承认其有义务处理 I-485 申请。案件编号:06-02458;提交时间:2006 年 4 月 7 日;法院: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办公室:旧金山办公室;主审法官:地方法官爱德华·M·陈
- Aboushaban v. Mueller(参见法院命令),No. 06-1280, 2006 U.S. Dist. LEXIS 81076 或在 WestLaw 中:2006 WL 3041086,(N.D. Cal. 2006)
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4 日下令 USCIS 立即完成对其 I-485 申请的判决。相关文件:文件 #40“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费”涵盖了驳回被告驳回动议的理由。法院发现其对强制令行动有管辖权,并下令 USCIS 完成对原告身份调整申请(表格 I-485)的判决。在法院做出判决时,原告的申请已经待决了大约 8 年。另请参阅法官命令准予申请人法律费用第 8~9 页,其中发现 FBI 拖延不合理。案件编号:06-01280;提交时间:2006 年 2 月 22 日;法院: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办公室:旧金山办公室;主审法官:地方法官伯纳德·齐默曼
- Elkhatib v. Bulter(参见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4-22407,(S. D. Fla.,2005 年 6 月)
法院于 2005 年 6 月 6 日驳回了驳回动议,并下令被告在详细的安排时间内进行判决(最长的期限是从命令日期算起的 90 天)。还有原告的对被告对 WOM 的回复的答辩。
- Haidari v. Frazier(参见法院命令),民事案件编号:06-3215 (DWF/AJB),2006 U.S. Dist. LEXIS 89177 (D. Minn. 2006 年 12 月)
法院发现其对强制令行动有管辖权,并下令 USCIS 在 30 天内完成对其身份调整申请(表格 I-485)的判决,并通知法院其判决结果。法院表示,它将继续对该案件保持管辖权,以确保 USCIS 遵守其命令。相关文件:备忘录意见和命令第 5~14 页讨论了法院反对被告驳回动议的意见。在三位原告提起强制令诉讼时,有两份申请已经待决了四年,一份已经待决了六年。案件编号:06-03215;提交时间:2006 年 8 月 3 日;法院:明尼苏达州地区法院;诉讼性质:其他法令 - 其他法定诉讼;
- Yu v. Brown(参见法院命令),36 F. Supp. 2d 932
(认定两年半的拖延时间不合理)
- Song vs. Klapakas(参见法院命令),Song v. Klapakas, 2007 U.S. Dist. LEXIS 27203 (2007 年 4 月 12 日)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并将案件发回 USCIS,要求其在 30 天内完成对原告申请的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未对身份调整申请进行判决并非一项酌情决定。Song 案的意义在于,原告甚至没有对被告的驳回动议提出反对意见。法官本可以选择准予驳回动议;但相反,他继续裁决支持原告,并下令 USCIS 在 30 天内对他们的 AOS 申请进行判决。I485 于 2005 年 5 月提交;案件编号:2:2006cv05589;提交时间:2006 年 12 月 22 日;法院:宾夕法尼亚州东部地区法院;办公室:费城办公室;主审法官:尊敬的劳伦斯·F·斯滕格尔法官
- Galvez v. Howerton 503 F. Supp. 35, 39 (C.D. Cal. 1980)(参见法院命令)
法院裁定,处理移民福利申请的六个月拖延时间是不合理的。此外,法院下令从上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为原告签发签证号码。
- Paunescu v. INS, 76F. Supp. 2d 896 (N.D. Ill. 1999)(参见法院命令)
法院裁定,处理移民福利申请的十个月拖延时间是不合理的
- Jones v. Gonzales(参见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45012 (S.D. Fla 2007)
案件编号:07-20334-CIV;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迈阿密分庭;2007 年 6 月 21 日判决。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并下令“合理迅速地”处理 AOS:“……任何负责解决公共利益问题的机构都不应不受限制地让这些问题无限期地悬而未决……将案件发回 USCIS,要求其合理迅速地对原告的 I-485 身份调整申请进行判决。”
- Ibrahim v. Chertoff(参见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38352,(S.D. Cal. 2007 年 5 月 24 日)
案件编号:06cv2071-L (POR) 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 年 5 月 24 日判决。判决下令“立即”进行判决。待决七年。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
- Liu v. Chertoff(参见法院命令),2007 U.S.Dist. LEXIS 61772 (E.D. CA. 2007 年 8 月 22 日)。
法院批准原告的简易判决动议。命令指出:“简而言之,虽然没有对被告处理I-485申请的时间框架做出具体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超过两年半的延迟是不合理的,因为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该延迟归因于原告,也没有任何具体的证据记录充分解释了延迟延长的原因。” 法院还引用了8 U.S.C. 1571(b)并给出理由:“尽管国会没有为处理I-485申请设定法定时间限制,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提交给它的案件。见5 U.S.C. SS 555(b), 706(1); 另见8 U.S.C. § 1571(b) [*18] ('国会认为,移民福利申请的处理应在申请最初提交后不迟于 180 天内完成 . . .')."
- Li v. Chertoff(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53309(美国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2007 年 7 月 19 日)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并命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三十(30)天内完成李的 I-485 申请的裁决。法院的理由是:“本法院认为,比较合理的观点是,法院至少在《行政程序法》下拥有管辖权,因为被告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处理 I-485 申请的非自由裁量义务,这不同于其是否批准或拒绝申请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法院还引用了 Haidari 案并指出:“本法院同意 Haidari 法院的观点,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没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将外国人置于'无止境的'状态,任由他们无限期地在那里消磨时光。'"
- Liu v. Novak(见 法院命令),民事诉讼案号 07-263 (EGS),2007 U.S. Dist. LEXIS 63683,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 年 8 月 30 日,判决)
法院命令被告必须在 2007 年 11 月 30 日之前裁决原告的 AOS。
- Tang v. Chertoff(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64022(肯塔基州东区,2007 年),2007 年 8 月 29 日判决
“[...] 被告在原告的申请上未及时采取行动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决定,更不用说是自由裁量决定了,而是不合理的不作为,这是强制令救济的适当对象。”
- Dong v. Chertoff(见 法院命令),2007 WL 2601107 N.D.Cal. 2007 年 9 月 6 日
简易判决动议被批准给原告。该案件很好地讨论了一系列论点,包括“插队”,“国家安全需要延迟”,“机构负担”等等。“然而,法院无权解除被告履行其强制性义务的义务。根据《行政程序法》,法院“应” “强制执行被非法扣留或不合理延迟的机构行动”。5 U.S.C. § 706(1)。在本案中,司法部门没有权力权衡原告明确的行政行动权利与机构履行义务的负担。”
法官驳回 MTD,但尚未下达最终救济令,或在法官裁决救济之前已联合驳回的案件
[edit | edit source]- He vs. Chertoff(见 法院命令)
法官于 2007 年 3 月 8 日发布命令,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理由是缺乏管辖权。在发现对原告索赔拥有管辖权后,法院拒绝在听取案件实质之前将案件发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07 年 4 月 30 日,双方提交了联合驳回动议,请求驳回案件,理由是案件已无争议。姓名核查已完成。另见原告对驳回动议的反对意见(点击 这里)。案件编号:06-02608;立案时间:2006 年 11 月 27 日;法院:加州南部联邦地区法院;办公室:圣地亚哥办事处;主审法官:伊尔玛·E·冈萨雷斯法官;转介法官:尼塔·L·斯托姆斯治安法官
- Wang v Chertoff(见 法院命令)
法官于 2007 年 1 月 19 日发布命令,驳回了 MTD。该命令没有对最终救济进行裁决。双方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提交了联合驳回动议,案件被联合驳回。案件编号:06-3477;立案时间:2006 年 11 月 3 日;法院:德克萨斯州南部联邦地区法院;办公室:休斯敦办事处;主审法官:西姆·莱克法官;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19 日发布了命令
- Duan vs. Zamberry(见 法院命令)
法院于 2007 年 2 月 23 日驳回了驳回动议,但尚未对救济进行裁决。案件编号:06-01351;立案时间:2006 年 10 月 10 日;法院:宾夕法尼亚州西部联邦地区法院;办公室:匹兹堡办事处;主审法官:多内塔·W·安布罗斯法官
- Kim vs. Ashcroft(见 法院命令),Kim v. Ashcroft, 340 F. Supp. 2d 384 (S.D.N.Y. 2004)
法院于 2004 年 7 月 26 日驳回了 MTD。WOM 案件的 I-485 申请已待处理超过 3 年。法院驳回了政府关于缺乏主题管辖权和未陈述索赔的理由,并驳回了驳回动议。
- Gelfer v. Chetoff(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6-6724,(加州北区,2006 年)
法院发布命令,部分批准,部分驳回 MTD。法院认定有管辖权。驳回的部分是原告寻求批准而不是裁决。2007 年 5 月 2 日,该案件被联合驳回。案件编号:3:2006cv06724;立案时间:2006 年 10 月 30 日;法院:加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办公室:旧金山办事处;主审法官:威廉·H·奥尔萨普法官
- Razaq v. Poulos(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6-2461-WDB,(加州北区,2006 年)
这是一个针对 I-130 的 WOM 案件。法院命令驳回了双方提交的简易判决动议,法院还命令如果被告在一定时间内未进行裁决,则进行后续法院程序。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非常好的分析,并对申请人有利。该案件被联合驳回,从技术上讲,没有最终的法院对救济的裁决。法院命令相关文件:文件 #37 “关于简易判决动议的命令和备忘录意见”。第 6 到 10 页包含非常重要的论点。案件编号:06-02461;立案时间:2006 年 4 月 7 日;法院:加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办公室:奥克兰办事处;主审法官:治安法官韦恩·D·治安法官
- Wei v. Chertoff(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6-02272,(德克萨斯州北区,2006 年)
法院命令驳回了 MTD,并允许原告修改诉状。尚未对救济进行最终裁决。另见原告的 对 MTD 的反对意见以及 被告的 MTD。案件编号:3:2006cv02272;立案时间:2006 年 12 月 11 日;法院:德克萨斯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办公室:达拉斯办事处;主审法官:何塞·A·索利斯法官;转介法官:治安法官保罗·D·斯蒂克尼治安法官
- Linville v. Barrows(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6-01430,(俄克拉荷马州西区,2006 年)
另见原告的 对 MTD 的反对意见。案件编号:5:06-cv-01430-R;案件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在俄克拉荷马州西部联邦地区法院立案。法院于 2007 年 4 月 19 日发布命令,驳回了 MTD。尚未对救济进行最终裁决
- Elmalky v. Upchurch(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3:06-CV-2359-B(德克萨斯州北区,2007 年)
达拉斯分区;法官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发布命令,法院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驳回了被告的 MTD。尚未对救济进行最终裁决。案件编号:3:2006cv02359;立案时间:2006 年 12 月 21 日;法院:德克萨斯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办公室:达拉斯办事处;主审法官:简·J·博伊尔法官;诉讼性质:其他法规 - 其他法定诉讼;案由:28:1651 强制令请愿书
- Huang v. Gonzales(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7-00096(华盛顿州西区,2007 年)
原告的 I485 申请于 2005 年 9 月提交,已待处理不到 2 年。原告没有提交对 MTD 的反对意见,但法院裁决驳回了被告的 MTD。2007 年 5 月 2 日,YING HUANG 和 YANNING LIU v. ALBERTO GONZALES 等人,华盛顿州西区西雅图联邦地区法院;案件编号 2:2007cv00096
这是来自加州北区的一个案件,由专业人士而非自诉人进行。法院驳回了 MTD,并指出:“本法院根据强制令状和《行政程序法》都拥有管辖权,可以审理原告的诉状。该命令指出:“法院同意许多已经裁决的地区法院的观点,即,综合考虑《行政程序法》、INA 和联邦法规第 245.2(a)(5) 条,这些条例确立了明确而确定的权利,即对移民身份调整申请进行裁决,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裁决。” 原告在其诉状中指控,被告在裁决其 I-485 申请方面拖延了三年多。被告详细描述了 FBI 姓名核查流程,试图解释延迟的原因。法院已审查了被告的文件,但没有发现任何理由可以强制得出三年是“合理时间”的结论。合理的时间长短是一个具体的事实调查,在当前阶段还为时过早。另见原告的 对 MTD 的反对意见、原告的 简易判决动议以及 被告的答辩
- Cho v. Jarina(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7-629,路易斯安那州东区;2007 年 5 月 18 日判决
法官采纳了 Linville 案的逻辑并驳回了被告的 MTD
- QUAN诉切尔托夫(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44081 (N.D. Cal 2007)
案件号:SC 06-788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年6月6日判决。法院驳回了被告的MTD理由,认为:“CIS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裁决原告的调整申请,因此法院有权受理原告关于裁决速度的强制令诉讼。”
- MA和LIU诉冈萨雷斯(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41103 (W.D. Was 2007)
案件号:C07-122RSL;美国华盛顿州西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年6月5日判决。这是一起自诉案件。法院驳回了被告的MTD,理由是:“因此,本法院同意,根据APA和28 U.S.C. § 1331,本法院有权强制USCIS裁决调整永久居留身份的申请。”
- Alsaleh诉冈萨雷斯(见 法院命令),民事诉讼号:3:06-CV-2162-N,(N.D. Tx., 达拉斯分部),2007年6月6日判决
美国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 达拉斯分部 I-485 强制令驳回动议。法院指出:“与政府的断言相反,本法院得出结论,本法院可以根据强制令法案和APA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因此,本法院驳回政府的驳回动议。”
- Blanco Rosales诉Swacina,2007年5月23日。
- Xu诉切尔托夫(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50027 (D.N.J. 2007),2007年7月10日判决
I-485自2004年12月起一直处于待处理状态。法官命令USCIS要么裁决,要么提供令人满意的延迟理由。
- Qui诉切尔托夫(见 法院命令),2007 WL 1831130,(2007年7月26日判决)
法院仅命令驳回MTD
- Bondarenko诉切尔托夫(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67143,美国纽约州西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年9月8日
对1252(a)(2)(B)的良好回应
对MTD有良好反对意见或对被告答辩有良好回应的案件,但随后在法官做出MTD决定之前被共同驳回
[edit | edit source]- Wang诉切尔托夫,案件号:06-7636,(N.D. Cal 2006)
法官于2007年1月22日发布了示因令。没有MTD,但对法官的示因令有答辩。原告随后对答辩提供了答复和拟议的命令。2007年4月10日,案件被共同驳回。因此,没有最终法官命令。但是,原告对被告对法官示因令的答复的回复对研究很有帮助。同样,原告提交给法官的拟议命令也很有用。另见原告对被告答复的回复(点击 此处)。案件号:5:2006cv07636;提交日期:2006年12月13日;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办公室:圣何塞办公室;主审法官:Jeremy Fogel法官;推荐法官:Howard R. Lloyd治安法官
- Dang诉冈萨雷斯,案件号:06-00217,(Was E.D 3006)
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提交了对MTD的良好反对意见(见原告的 对MTD的答复)。案件于2007年1月被共同驳回。案件号:2:2006cv00217;提交日期:2006年8月4日;法院:华盛顿州东部地区法院;办公室:斯波坎办公室;主审法官:Robert H. Whaley首席法官
- Faraj诉切尔托夫,案件号:06-00177,(N.D. Fla 2006)
原告提交了对MTD的反对意见(见 请愿人对MTD的答复)。在法官能够对MTD做出决定之前,I485获得批准,案件被原告自愿驳回。案件号:4:2006cv00177;提交日期:2006年4月12日;法院:佛罗里达州北部地区法院;办公室:塔拉哈西办公室;主审法官:WILLIAM STAFFORD高级法官;推荐法官:WILLIAM C SHERRILL JR治安法官
- Mohamed Kamel Ibrahim,案件号:06-13219,(E.D. MI)
原告于2007年1月3日提交了对MTD的反对意见(见 Ibrahim对MTD的答复)。案件于2007年2月被共同驳回。因此,没有关于MTD的法院命令。密歇根州东部地区法院;南部分部;案件号:02:06cv13219
- Salehian诉Novak(见 法院命令),号:06-459,2006 U.S. Dist. LEXIS 77028,(D. Conn. 2006)。
法院对强制令诉讼拥有管辖权,并认为被告必须对因安全检查造成的延误提供解释,或者裁决原告的调整身份申请(I-485表格)。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并命令原告提交简易判决动议。案件于2007年2月应原告要求被驳回。因此,在法官能够发布最终命令之前,由于请愿书获得批准,因此没有关于救济的最终法官命令。原告的申请在他们提起强制令诉讼时已待处理两年以上。另见原告的 驳回动议反对意见 和原告的 驳回MTD反对意见的附件A。案件号:3:2006cv00459;提交日期:2006年3月24日;法院: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办公室:纽黑文办公室;主审法官:Peter C. Dorsey法官
- Razik诉Perryman(见 法院命令,No 2-CV-05189 (N.D. Ill. Aug. 6, 2003)
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 - CM/ECF LIVE,Ver 3.0 (Chicago) 案件#: 1:02-cv-05189 Razik,2003 U.S. Dist. LEXIS 13818,*5-8页 (驳回了被告驳回请愿人的案件的动议;指出申请“已经搁置了两年,而INS什么也没做”);有疑问:这个案件最终是否在被告口头辩论驳回后被法官驳回?最新的案件记录条目是“2003年12月31日 9分钟命令,由William J. Hibbler法官签署:已举行状态听证。此命令于2003年10月22日签署。政府在法庭上宣读的驳回动议被批准,但没有偏见。所有待定的日期和动议均因变得无关紧要而终止。邮件通知(gcy)(签署时间:2004年1月2日)”。事件发生在法官于2003年8月驳回MTD之后
其他案件
[edit | edit source]- Loo诉Ridge(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17822,*9页 (E.D.N.Y. March 14, 2007)
指出裁决身份调整申请不是被告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被告有义务这样做。
- Nazzal诉切尔托夫,案件号:07-20090 (S.D. Fla 2007)
原告于2007年4月提交了对MTD的反对意见(见 Nazzal对MTD的答复)。法院尚未对MTD做出决定。原告:Mohamed Nazzal;被告:Michael Chertoff、Robert S. Mueller、III、Emilio T. Gonzales、Jack Bulger和R. Alexander Acosta;案件号:1:2007cv20090;提交日期:2007年1月11日;法院: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法院;办公室:迈阿密办公室;县:布劳沃德;主审法官:William M. Hoeveler法官
- Liu诉切尔托夫(见 法院命令),未在F.Supp.2d中报道,2007 WL 1202961 C.D.Ill. Apr 23, 2007
即使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被驳回(为时过早),法院也承认USCIS确实有强制性义务处理AOS。“然而,被告有非自由裁量义务处理Liu的申请;他们不能决定不处理申请。这样的决定不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拒绝履行分配的任务。本法院有权审查被告是否拒绝采取行动。”
上诉准备
[edit | edit source]查看 此帖子 以了解有关上诉流程的更多信息。
其他感兴趣的文档
[edit | edit source]- 如何修改您的投诉 点击此处
- 联合状态报告(点击 此处 查看示例文档)
- 迈克尔·坎农证词(2006年1月30日),国家姓名核查计划部门(NNCPS)部门主管
- 2008年司法部关于姓名核查的报告 点击此处
- 迈克尔·坎农证词(2006年2月9日),国家姓名核查计划部门(NNCPS)部门主管
- 简易判决动议示例 Quan MSJ.pdf
- 2008年2月4日,USCIS更改了其 政策,不再要求AOS申请完成NC
- 2008年4月2日,USCIS和FBI发布了联合 计划,以消除AOS和入籍申请的FBI姓名核查积压
- AILA 实务建议 鉴于 USCIS 姓名核查备忘录 于2008年2月4日发布,AILF更新了他们关于在强制令案件中回应MTD的实务建议。
- 移民困境:联邦法院对强制处理积压身份调整申请的诉讼产生分歧。 这是一份长达 50 页的文件,由 福特汉姆法学评论 撰写,对与 AOS 相关的延误、管辖权问题、APA、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合理时间内处理 AOS 申请的强制性义务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它涵盖了姓名核查政策变更 [02/04/2008,NC 等待时间超过 180 天]。
- http://www.path2usa.com/immigration/greencard/fbi_name_check.htm
- 美国移民律师基金会关于 近期强制令诉讼 的页面
- http://groups.yahoo.com/group/namechecktracker
- http://groups.yahoo.com/group/push_nc
- http://www.immigrationportal.com/showthread.php?t=194681&page=1
- http://www.immigrationportal.com/showthread.php?t=174845
-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fbinamecheck
- http://immigrationvoice.org/forum/showthread.php?t=898
- 宣誓证词,联邦调查局副助理局长关于姓名核查流程的及时性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 美国法典集